社论:让奸商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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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

2016年5月17日

为检讨《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法令》,贸工部从前天起展开为期一个月的公共咨询活动。当局也公布了法令的修订建议,包括授权负责产品标准和安全的标新局为调查与执法机构,对付违反法令的商家。标新局执法人员可以不必有搜查令进入商店搜证,法庭也可命令违法的商家公开其接获禁制令的信息,方便消费者辨识。违法的商家和相关人员更换营业地址或职衔,必须通报标新局,避免他们金蝉脱壳,违令者将因藐视法庭而面对监禁刑罚。

修订交易法的呼声,自前年发生的森林商业中心黑店事件引起全国关注后,变得越发热烈。黑店无良的欺诈客户手段,被揭发后有恃无恐的嚣张行径,均引起社会公愤;加上受害者不乏外国游客,黑店的缺德行为对国家形象和旅游业声誉都是不小的打击。在法律修订以前,受害者除了寻求消费者协会的帮助,或借助媒体的舆论压力,或到小额索偿法庭打官司,基本上不易为自己讨回公道。就算报警处理,警方也碍于无法可依,往往难以真正介入。这无疑助长了黑店的气焰。

贸工部的修法建议,很多地方都对症下药。一旦落实,相信将有助于对无良商家形成一定的阻吓作用。首先,法令明确了执法机构的权责,今后不应再发生有冤无处伸的现象。只要发生黑店欺诈客户的案例,相关的执法人员就能及时介入。同时,由于法令授予他们紧急权力,他们能够尽早搜得证据,让违法商家不会轻易逃离法网。规定有前科的商家必须在店面张贴告示,提醒消费者注意,应当能起到警惕顾客且迫使商家在行骗前三思的双重作用。

当然,任何法令都难以万无一失。避免违法商家通过其他途径金蝉脱壳、重操旧业的修法建议,或许难以百分之百杜绝这类行为,但也不能否认其用意所在。毕竟有了这项规定,当局也就拥有亡羊补牢的途径。各行各业总有业内的口碑,只要有正当经营者愿意提供线索,试图规避法律责任的黑店业者,就可能再度面对刑责。这种潜在的阻吓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

所谓“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粥”,害群之马之所以可恶,正因为其获利的方式,是以损害其他同业的信誉换得,不义之财独自拿了,代价却由他人承担。这种败德辱行的作为,不光是法律责任问题,也不仅是商业成本问题,更关系到社会公德正义。如果欺诈客户不受惩罚,伤害同业利益毫无后果,将会危及“恶有恶报”的公共道德期待。这对于社会的良善风气必然是不利的。

法律是最低的正义标准,也不可能完全防止犯罪。要真正做到打击奸商,恐怕还需要社会的正义感。尽管从商一贯讲究和气生财,不轻易得罪人,可是如果发现业内出现无良黑店,同行同业必须有予以告发的道德勇气。又或者,发现了作奸犯科的商贩,同行业者也应当行动起来,或抵制或口诛笔伐,尽可能让这些不愿意正当经营者无立锥之地。同业的道德约束力,有时恐怕比法律还更有效果。

同理,民间的力量也应当纳入打击奸商的同盟之中。黑店欺诈客户,消费者协会本应最有介入的正当性。目前,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授权,协会仅能扮演有限的角色,无法让奸商对其有所忌惮。消费者运动在发达社会已经行之有年并发展成熟,于其他社会充分发挥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他山之石,不妨供我们参考。如果修法时也一并考虑消协的潜力,势必能进一步削弱奸商生存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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