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逸山:政制安排影响政治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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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性的、崇高的政治,当然可以是如何更好地治理众人在社会里共存的事情。在200多年前的18世纪下半叶,尽管北美洲还不是发达地区,但美国的开国元勋就已经有这种政治远见,制定一部联邦和州都能接受的宪法,平衡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权力。

在通过战争从英国殖民者手中争取到独立后的最初几年,美国其实只能算是一个颇为松散的邦联(confederation)。英国在北美东岸的13个殖民地,虽然都走在一起,但各自的“独立性”还很高。这些州大都强悍地保存各自的政治与经济权利,连军队也大致上由各州所掌控。即便是美国《独立宣言》的起草人、后来的总统杰佛逊,也曾发表“我首先是弗吉尼亚人,然后才是美国人”的豪语。

不过,美国的开国元勋也看到,如果这些州属不更为紧密地团结,轻则整体经济难以规模地发展,重则极容易被仍然蠢蠢欲动、希望卷土重来的英国人(迟至几十年后的19世纪初,英国人还曾攻陷美国首都华盛顿,把白宫焚毁)逐个击破,大家可能重归被英国殖民的枷锁。因此,这些开国元勋决定把之前使用了好几年的《邦联条款》(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升级为一部宪法。在当时州属权力高涨的大环境下,这部宪法必须将联邦中央与各州地方之间的权力分配,作出一个巧妙的平衡。

美国宪法的导言劈头就以“人民”的名义来制定,因为现代民主理论认为,一切权力来自人民,是人民把部分权力上交给各州政府,然后直接或间接(通过各州政府)上交给联邦政府来治理国家。宪法导言说:“我们美国人民,为了组成一个更为完美的联邦、建立司法、保障内部安宁、供给共同的防务、促进一般福利,以及保护自身与我们后代的天赋自由,仅此制定此宪法。”也就是说,此宪法仅仅为了达成以上所叙述的,可谓皆为良性崇高的目的。美国宪法更明文规定,宪法里没有提及的权利,自动归属各州或人民。

自此以后,美国人把这部宪法奉为至宝,一切违宪的法律皆无效。在日常生活里,美国人也坚持宪法赋予的权利,例如被执法人员逮捕或盘问时,可以援引宪法第五修正案的不能被逼自证其罪条文,来拒绝回答问题。美国除了联邦政府有军队、警察等,各州政府也有这样的安排。联邦有联邦的刑事法,各州也有各州的刑事法,所以才有一些州仍有死刑,另一些则已废除死刑的一国数法怪现象。

之所以要叙述美国的宪政背景,主要还是因为近两个世纪后,英国另外一些发展中地区的殖民地,一起独立共组一国为马来亚(以及延伸到后来所组成的马来西亚)时,在由英国人所主导编写而制定的宪法里,却没有美国宪法里提及的联邦与州(还有后来通过修正案而强调的人民)之间的巧妙权力平衡,而是偏向一个强而有力的联邦或中央政府。

例如马来西亚只有联邦政府控制的军队和警察,只有全国统一的刑事法等。税收也是绝大部分掌握在联邦政府手中,各州主要依靠诸如土地税、门牌税等相对小宗的税款来维持财政运作。各州保留的权力,主要在宗教和土地的一部分领域。当然,后来的马来西亚宪法,理论上让东马沙巴与砂拉越保留了较多权力,如移民、教育、卫生等,但实际上除了移民管制与土地管理权外,大多权力已上交联邦政府。坦白说,如此中央集权的政治安排是无可厚非的,因为各国国情不同,马国的政治现实使得权力分配一面倒地倾向中央。

不过,在马国的政治民主转型中,这样的政治安排还是有其不可忽视的影响,说白了就是极为有利于联邦政府。在30多年前的沙巴,选民先以微差、后以大幅差距,选出一个被国阵视为反对党的政党来执掌州政府。时任首相马哈迪毫不手软,以大幅减少占州财政支出比例很高的联邦拨款等手段,来挤压和惩罚“不听话”的沙巴,令沙巴子民几乎连续10年叫苦连天,因为州政府只能以调高一些原产品出口税等无可奈何的办法来维持州财政支出;后来加上对一些政客的威逼利诱等手段,联邦政府将沙巴州政府拉倒,重新竖立一个亲联邦的州政府至今。

在上两届大选里,好一些州的选民选择替代阵线及后来的人民联盟执掌州政府(替阵和民联在联邦层次仍是反对党)。这些州大致上可分为两类:发展相对落后的吉兰丹、登嘉楼和吉打(后两州已重新被执政联邦的国阵夺回州政权),以及相对先进的槟城和雪兰莪。

吉兰丹、登嘉楼和吉打的大多数民众对于信仰上的虔诚追求,可能超越对物质发展的渴望,所以联邦政府不容易以遏制这些州的发展,来改变投票倾向,只能以更落力捍卫信仰的办法,来赢得这些州大多数选民的青睐。

作为已高度发展的相对先进州,槟城和雪兰莪在马国整体国内生产总值所占的比重极高,如果联邦政府与两个州政府对立、不合作,可能会付出极为沉重的经济代价。虽然这两州的国阵对此相当无可奈何,但高度城市化的选民也不容易“服侍”。诸如槟城最近大水灾的重大事故、垃圾收集不定时的小事如果无法让选民满意,他们在选举时要把责任算在州政府还是联邦政府头上,还是不容易预测的。

(作者是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拉惹勒南国际研究学院兼任资深研究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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