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森林:政治改革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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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显龙总理在国会参与政府施政方针辩论时透露,为了让在野党代表在国会中有更多展现自我能力的机会,他有意在本届政府任期内修改宪法,授予非选区议员与选区议员同等的权利,让前者也能与后者一样,拥有针对修改宪法、拨款法案、财政法案、不信任动议和革除总统职务等事项的表决权,并在下届国会选举前,落实提高国会在野党议员(选区议员和非选区议员)的保障人数的政策,确保在一个将近百名议员的国会中,有至少12人是在野党代表。

非选区议员人数的增加,是此制度在量方面的增加,而让非选区议员享有与选区议员同等的表决权,则是质方面的飞跃式改革。由于历史背景的不同,在以建国总理李光耀为首的家长式治国时代,类似非选区议员享有重大议题表决权的修宪动议,是不太可能被提上国会议程的。李总理应该是认为新加坡目前的政治环境,已经发展到一个相对成熟的阶段,政府应该重新检讨源自1984年的非选区议员制度。对于此二者的改革,显示了新加坡已经从以吴作栋为首的内阁的磋商式治国时代,成功过渡到以李总理为核心的内阁的开放式治国时代,执政党以国人的福祉为依归,以新思维和新视野展现对异议的包容,并以此强化和内化新加坡式的民主政治。

据《联合早报》报道,李总理强调在推行这些改革时,他没有假设人民行动党会永远执政,也不会假设行动党会继续在国会议席中占有明显优势。他相信,如果在野党人士因此而增加表现的机会,将有助于他们获得曝光率和选民的肯定,并在接下来的国会选举中赢得议席,进而在国会中与执政党展开积极辩论。他认为没有任何执政党或政府应该畏惧公开辩论,新加坡最终将因国会中有观点上的竞争而受惠。

李总理这些针对非选区议员制度所做的改革,虽然释放出诸多善意,但仍然可能会被在野党阵营理解为政府希望通过这样的改革措施,降低选民把在野党候选人选进国会成为选区议员的意愿。因为在宪法修改后,在野党在国会中的代表比率提高了,从目前的九人增加至12人,而且非选区议员的表决权与选区议员的表决权相同,两者的重要性等量齐观。基于此,选民要不要把在野党候选人选进国会成为选区议员,已经变得不是那么重要了。李总理无惧于可能招来的曲解与非议,从量与质两方面改革非选区议员制度,展现了他作为新一代国家领导人的勇气与魄力。

非选区议员制度在过去30余年来受到大部分在野党人士的肯定,这充分表明了这个制度不是一个轻率的制度。如果李总理在动议修宪以改革上述非选区议员制度的同时,也能够把目前非选区议员制的非强迫属性改为强迫属性,对于这个制度而言,对于投票给非选区议员的选民而言,对于有关的在野党而言,对于国家民主政治进程的发展而言,都应该是比较理想的举措。假设政府认为非选区议员制若改为强迫性质,会给人以一种强硬态势的话,那至少应该规定不愿意担任非选区议员的候选人,必须在选举前就做此声明,让选民在投票时有所判断。

李总理在透露将动议修宪以改革非选区议员制度的同时,也在国会演讲中披露他将向选区范围检讨委员会建议,缩小集选区的平均规模,并设立更多单选区。他在重申集选区存在的必要性之际,也强调单选区有其灵活性,因为它们不仅更容易竞逐,议员也能为区内发生的大小事情负起直接责任。回顾集选区制度自1988年初创以来的历史,从最初的每区三位议员,发展到后来的四位至六位议员,如今集选区的规模将缩小,以便划出更多单选区,对于候选人数目相对较少的在野党而言,未尝不是一个喜讯。

李光耀政府当初之所以要设立集选区制度,主要考量在于让少数族群代表能够进入国会成为议员。笔者建议,既然四大种族公平对待原则是新加坡的立国基石,那往后的集选区规模缩小的改革,不止应该体现在集选区数目的减少上,同时也应该把每个集选区的议员人数限定在四人,分别代表本地的四大族群。

此外,由于2012年先后发生工人党议员姚欣龙和行动党议员迈克·柏默因涉及桃色事件而离开国会的事件,他们当选的单选区必须举行补选,笔者认为,集选区数目的减少以及每个集选区议员人数的减少,有助于降低因集选区某位议员行差踏错,而造成整个集选区必须补选的风险,从这个角度来看,此举也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作者是南洋理工大学中文系博士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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