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汉钧:破坏环境可被控上国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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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漫游

人类是视觉动物,我们不能容忍暴力行为、杀戮导致的罪案,却无视于或麻木于看不见的罪案。

国际检察官日前说,今后将把涉嫌反人类的环境破坏者控上国际刑事法院,显示国际法学专家看待环境罪行的态度出现转变,这意味着他们承认环境罪行的严重性,不下于战争和暴力杀戮。

国际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是最年轻的国际组织之一,其概念最早始于二战后处理国际战犯的需要。联合国在1950年代已起草成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国际条约,但后来冷战方酣,草案因而束之高阁。

冷战末期,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总理罗宾逊在1989年重提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建议,以处理国际毒品交易罪犯。1990年代联合国设立两个临时国际刑事法庭,审理南斯拉夫和卢旺达内战的战犯,也说明国际社会应该拥有一个常设的国际刑事法院。

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简称《罗马规约》(Rome Statute))在联合国获得通过。2002年,60个国家签署《罗马规约》,《罗马规约》正式生效,国际刑事法院开始运作。

如今,《罗马规约》有124个缔约国;吊诡的是,联合国五个常任理事国当中的美国、俄罗斯和中国都不是缔约国。新加坡也没有签署《罗马规约》。

国际刑事法院的主要功能,是起诉和审判犯下反人类罪、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和侵略罪的个人。

作为最年轻的国际组织之一,国际刑事法院不可否认在很多方面依然有所不足,特别是它挑选及起诉罪犯的标准,因为《罗马规约》不可能巨细靡遗地列明罪案的挑选标准和衡量细节。

世界上每天都在上演反人类、种族灭绝等事件,要国际刑事法院属下的检察官办公室,把所有涉案罪犯都控上国际刑事法院,不可能也不实际。这就使得检察官办公室必须制定一套衡量办法,来决定要调查哪些案子、提控哪些罪犯。检察官办公室至今仍在完善其挑选案件的衡量标准。

检察官办公室在2013年公布《初步审查政策文件》,首次阐述了罪案严重性的衡量标准,包括案件的规模、性质、犯案方式、影响面。

规模指的是直接和间接受害者人数、破坏程度、对受害者及其家属造成的生理心理损害等。性质指的是杀戮、性暴力、是否涉及儿童、迫害等。

犯案方式包括是否涉及有计划、政策性、滥权等。影响面则包括罪案是否导致受害者更加脆弱,是否引发后续恐慌情绪,对受影响群体造成的社会、经济和环境破坏。

检察官办公室今年9月15日发布的《案件挑选与优先考量政策文件》有了新的内容。其中,就罪案严重性的影响面,加入了“检察官办公室将特别考虑起诉那些破坏环境、非法开采自然资源或非法剥夺土地的罪行”的字句。

这事实上是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办公室,首次将“破坏环境、非法开采自然资源或非法剥夺土地”列入可导致反人类罪,或种族灭绝罪的罪案范围内。这是对法律专家和环保人士,多年来不断呼吁国际社会重视环境罪案的积极回应。

人类是视觉动物,我们不能容忍暴力行为、杀戮导致的罪案,却无视于或麻木于看不见的罪案。

我们可以为了发展经济,而不断将二氧化碳排入大气中;可以为了发展核武,而对饥荒视若无睹;可以为了开发矿产资源,而驱赶原住民;可以为了海洋资源,而对大海为所欲为。这些看不见的杀手,对人类影响的广度和深度,要比直观的暴力和战争还要深而久远。

(作者是本报记者 nghk@sph.com.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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