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鹏:悲哉,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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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聚焦

雷洋案是本年度中国最受关注的事件之一,12月23日,北京丰台检察院做出了决定,邢永瑞等五名警务人员(两名警察、一名辅警、两名保安员)的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构成条件,但因为犯罪情节轻微等原因,不起诉。

我首先想到卖淫嫖娼合法化。如果合法化,警察不会抓,雷洋不会跑,他就不会死,就不会有这件轰动全中国的事。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谈妓女以及卖淫嫖娼》,主张合法化。我虽然主张卖淫嫖娼合法化,但对于这种行为,应从道德上谴责。包括卖淫嫖娼的人在内,很少有人认为这种行为光彩。雷洋嫖没嫖娼,关系到他的声誉,所以他的家人等非常在意。官方也很在意,因为关系到警方执法的前提。如果警方把一个没嫖娼的人抓起来弄死了,无法交代。

根据检察院的决定通告和答记者问,我倾向于接受他们的结论,雷洋在足疗店接受了“有偿性服务”。但是,这不是本案的关键,关键问题在于:邢某某等人在对雷洋盘查和采取强制措施前,知不知道雷洋嫖娼?

通告称,邢某某等人“怀疑雷某有嫖娼行为”。答记者问说:“雷某支付人民币200元后从足疗店前门离开,沿龙锦三街向西行走时被邢某某等人发现并依法盘问。”又称:“雷某从涉案足疗店接受有偿性服务离开时,被邢某某等人发现。因怀疑雷某有嫖娼行为,邢某某等人立即追赶,……”答记者问的两个说法是互相矛盾的。警察凭什么怀疑雷洋嫖娼?这个关键问题检察院没说清楚,所以警察执法的前提不存在。

下面谈警察的过度使用暴力和玩忽职守行为。雷洋不配合检查,有错在先,但是警察“脚踩颈面部”“掌掴面部”,野蛮、粗暴,这是滥用职权行为;雷洋出现身体异常后,不进行抢救,是玩忽职守行为;他们还“故意编造事实、隐瞒真相,妨碍侦查”。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都死了,怎么能说轻微呢?实际上主要是强调雷洋的过错:嫖娼、不配合检查、逃跑。

雷洋真没有什么大错。嫖娼不算什么。我支持警察抓强盗、抓小偷,但是特别看不起他们抓卖淫嫖娼的。他们那么积极干这事,无非是想挣钱和满足猎艳心理。雷洋不配合执法也不对,但是人家只是逃跑而已,又没有暴力袭警。警察至于那么野蛮、粗暴吗?

时评人陈杰人先生写了篇文章,说丰台检察院很聪明。聪明之处在于把事情说得很清楚,为自己留了余地。检察院固然说了很多,但是一个关键问题没交代清楚,上面提到了。更重要的问题是,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说的是“可以”不起诉,不是“应当”不起诉。对于有争议的案子,检察院最聪明的做法是推给法院,让法院来判决。它犯不着把责任揽过来。

对于雷洋案,我曾经预判邢某某被起诉、判刑,其他四人不起诉。把邢某某独自拿出来当替罪羊,可以缓解一下民愤。毕竟,这个案子民愤太大了,不是一般的大,其中包括一大批法律界的人。检察院的决定出乎意料。真可谓宁负百姓,不负家丁。悲哉!雷洋白死了。

作者是中国山东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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