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生命不仅是法律所保障的法律权利,它更是一个先于及独立于任何法律权利的自然权利。即使是在完全没有法制的原始战争状态,人类社会都明白“两国交战,不斩来使”的自然规则,继而承认生命拥有超脱于法律规范的地位。
为什么在现今法治的国际社会,许多国家的法律却拒绝承认生命的绝对价值?我们都同意,我们不应杀人。假如这是大家公认的基础,那我们凭什么依据来偏离这个基本原则呢?为什么我们口口声声说“不应杀人”,但是在面对某些罪犯时,我们却突然有了(通过法律之手)杀死他们的理由呢?
有些人认为,死刑的合理依据是它的威慑作用。这个论据的基础是死刑的存在,可以有效阻遏人们犯罪。但是,这个论据有两个核心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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