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购老大阿里巴巴集团提供的电子结算服务“支付宝”,在日本使用的消息一经报道,支付宝再次引起高度关注。
阿里巴巴集团和腾讯控股等巨头IT企业作为提供“信息中介”的平台,近年来在中国逐渐降低了商业交易风险和成本。通过企业收集大量的消费者信息,提供交易平台,弥补了中国经济“诚信交易”的不足之处。
此外,智能手机支付方式的普及,支持了打车、共享脚踏车等所谓的“共享经济”的爆发性增长。而且,阿里巴巴集团属下的蚂蚁金服,专注于服务小微企业与普通消费者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利用评价个人信用评分的“芝麻信用”(独立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服务体系,通过网络向个人贷款,解决了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性”局面,开辟了小微企业和私人事业主,也能以低廉的成本找到贷款的路径。
不过,中国网络支付系统的迅速普及,意味着共产党政权可以通过巨头IT企业,得到巨大的消费者信息。对此,包括日本在内的不少国际媒体等鸣起了警钟,中国是否会加速变成乔治·奥威尔的小说《1984年》所描写的监控社会?我们从市民活动受到监视和制约的观点,思考如何看待网络支付的普及所带来社会的变革。
首先,应该明确的是,科技的进步以及引领科技进步的企业,能决定市民的“可能”“不可能”的这个局面,并非是新颖的事情。比如,早在15年前,网络法等领域的专家、哈佛大学教授劳伦斯·莱西格(Lawrence Lessig)在讨论代码互联网的合法、违法和隐私权等著书中,就科技进步如何改变社会的管制方式,敏锐地提及这个问题。
莱西格指出,管制市民的行动需要四个手段,即“法律、社会规范、市场、结构”。最后一项通过“结构”对行动的管制是通过对基础设施的物理上的设计,限制某些特定的行动让其“不可能”,比如将公园的长椅设上挡板,让流浪汉难以躺在上面。
上述的芝麻信用,通过网络支付和SNS的交易,收集个人的社会地位、资产、交易记录、交友关系等信息,自动计算信用分,取350分到950分的数值。数值越高被认为“信用度”越高,有的在住宿时可以享受免除保证金、出国旅游时可以得到简化签证手续的优惠服务。如是,一家企业通过科技让个人的行动规范化,让其更加“靠谱”,可谓是典型的“通过结构实施的管制”。
在日本也不例外。如何看待通过发达的科技所带来的“管理社会”“监视社会”,迄今为止也进行了热议。比如,日本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成立的2003年前后,通过整治互联网的基础设施,个人信息被电子化,对政府这样的一元化管理,招来市民的不信任感,对其戒备的呼声高涨。
但是,其后在街头巷尾安置的监视摄像头,在监控和解决犯罪上十分有效的认知逐渐扩大,一味地批判和警惕“监视社会”的声音渐渐地平息。取而代之进行的具有说服力的议论是,“我们会容许什么样的‘监视社会’?”“如何让‘监视社会’和自由主义以及民主主义等普遍价值两立”?
对于中国网络支付系统的普及,以及导入个人信用评分,我们不应该劈头盖脑地进行批判。在这些先行的议论的基础上,有必要进行更加广泛的讨论。
比如,根据《新闻周刊》等刊物报道,今年7月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防止恐怖主义”为名,对该自治区居住的维吾尔族居民持有的智能手机,规定有义务安装名为“百姓安全”的信息报送软件。据说,该软件具有对智能手机内的“恐怖主义和不法宗教活动相关的视频、图像、电子书籍、电子文件”进行自动检测的功能。
像这样的“监视者”和“被监视者”之间,非对称性十分明确的监视系统的导入,明显不符合日本法学专家大屋雄裕所说的“社会的所有人员都需要平等地受到监视的社会”的条件。
对在中国国内生活的人来说,他们对监视系统表示肯定,这个事实也需要被我们接受。原本,中国很难融入“法律”和“社会规范”的社会。当政者费尽辛劳制定法律让民众遵守,或者儒学者反复强调“社会规范”的重要性,但让庶民遵守社会规范绝非易事。庶民十分通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道理。
但是,阿里巴巴和腾讯等网络企业通过提供“结构”来实施管制,看起来人们并不具有更多疑问,径直地接受。原因之一是,企业所提供的服务便利性极高;其二,在中国这样对“法律”的信赖不高的社会,如莱西格说的对通过“结构”来实施的管制,市民拿“法律”对抗的思考方式很淡薄;其三,政府方面通过“结构”进行管制的技术日渐成熟,具有巧妙地运用自如的一面。
在这里重要的一点是,从整个世界范围来看,没有贯彻以“法律”管制的社会占绝大多数。在这些非西方社会,对中国通过不断普及的“网络结构实施统治的系统”,估计不会遇到太大的抵抗而被接受。而且,这也会慢慢地对贯彻以“法律”管制社会的价值观造成影响。
作者是日本神户大学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