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得我国第二个巴士路线配套经营权的英国公司,英文名为“Go-Ahead”,这是一个取得非常有前瞻性的好名字。问题是,它的华文译名“前进新加坡”,与我国国歌的华文名字“前进吧,新加坡”,只是一字之差,值得商榷。
众所周知,所有新企业若要在我国经营,必须向“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ACRC)注册。虽说该公司根据规定以公司的英文名注册,与国歌的华文名字没有出入。但该公司最近所发布的新闻,都以“前进新加坡”见报。难道有关政府部门的负责人对报章媒体一再出现“前进新加坡”没有感觉吗?
政府早已明文规定:国旗不允许作商业用途。那么,国歌的华文名称是否也应该不准企业使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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