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保证期内应获“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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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梁文乐在11月12日的《联合早报·交流站》发表的《延长保证期有什么作用》一文,质疑延长保证期后产品并没有得到应有的保证。我也有过这方面的经历,提出来让大家参考。


基本保证期三年是产品生产商给于用户的保证,期间产品出现问题,由生产商负责。梁先生付费延长的两年保证期是零售商提供的额外保证,在这个延长保证期产品出现问题,由零售商负责。


如果梁先生的延长保证期没有任何额外细节条例,只要不是人为损坏,而且在延长保证期内,零售商就得负责,没有所谓维修差价由用户承担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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