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感谢《联合早报》于5月19日刊登我对政府管制水管工新条例过于苛刻的问题,并感谢公用事业局于5月26日的答复。但对于公用事业局的答复,尚有不明之处,希望有关当局可以给予更淸楚的解释。
公用事业局在答复中提到,自由身水管工人(不持有执照者)可继续从事简单的工作,如疏通阻塞水管等。这正是我目前提供的服务之一,但答复没有更明确指出,还有什么工作是我们这些自由身水管工匠可以做的。
比方说,我的工作还帮人修换水喉和马桶水箱阀、疏通下水道、修补漏水。以上这些工作我是否可以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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