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泽远:保护私有产权的“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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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中国国务院11月27日发布“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保护产权要以公平为核心,对公私财产一视同仁。这是中国保护私有产权的又一个里程碑,为激发市场活力、建设法治化市场经济注射了一剂“强心针”。


在强调公有制为主体的中国,有关私有产权是否应该保护、如何保护经历了漫长过程。2002年11月中共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2007年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但直到今天,被称为“经济宪法”的民法典依然难产,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就是如何对待非公有制财产权。


尽管现在很少有人公开反对保护私有财产,但无论在立法还是执法层面,私有产权保护都处在弱势地位。中国现行宪法、物权法、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中,不同产权并没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存在产权歧视和产权所有者歧视。比如,宪法对公有制经济保护条文就明显优于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物权法虽然明确了平等保护原则,但又规定公共利益优先的基本原则,导致一些行政主体以“公共利益”之名,侵害私人产权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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