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前学民思潮召集人黄之锋等人在2014年“占领行动”期间涉嫌违反禁制令的案件,原定昨天在高等法院判刑,但由于辩方称需时准备进一步陈辞,法庭最后决定押后判刑。
负责案件的法官陈庆伟表示,留意到黄之锋在早前的闯入政府总部东翼前地案中,提出上诉的其中一个法律观点,是他当时作为未成年人,法庭是否应审视完所有报告才作出决定,而非实时监禁。
法官:
本案判刑比原先想象复杂
陈庆伟说,本案其他被告在犯案时也不足21岁,如岑敖晖、司徒子朗和蔡达诚等。根据香港《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109A条,对16岁至21岁人士,除非法庭认为没有其他适当的处置方法,否则不得判处监禁。但刑事藐视法庭罪能判处的刑罚并不多,因此本案判刑比原先想象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