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盈:焉能“安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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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楼抛物的垃圾虫,通常抱着“侥幸”的心态:侥幸没人看到他罔顾他人性命的卑鄙恶劣行径,侥幸没造成人命伤亡,侥幸逃过法网。

将这些草菅人命的家伙视为“杀手”,一点也不过分。可是,在法律上,这种行径不等于“谋杀”,不能治以“杀手”之罪。因此,即使受千夫所指,恨之入骨,加诸他们身上的形容词,不外是:无心之失、粗心大意、不负责任,以及欠缺公德心。律师的辩词也不外是被告患上忧郁症、狂躁症以及精神分裂症等等。无论如何拼凑,也无法拼凑出“杀手”的“脸谱”。

最严重的也不过是刑事法典中的“鲁莽行事”,或是面对杂项法令下的滋扰公众控状,一旦罪成,判监可长达6个月,或罚款多达2500元,或两者兼施。

有个心理辅导专家分析,“垃圾杀手”具备四大“特征”:

其一,极端愤怒而无法控制情绪,急欲发泄,却没锁定目标。

其二,对鲁莽举止造成的后果,无法预估与判断,但却从旁人的反应中,获取“快感”。

其三,在日常生活中,平庸无奇,昏庸度日,期待从所制造的“骚动”中,获得精神“满足”。

其四,被家庭忽视,或亲友轻视,孤寂自闭之余,刻意制造“刺激”,引起瞩目,让人知道他的存在。

这些“特征”,证明了“垃圾杀手”的精神显然受到不少困扰,心理并不正常,而且是个“危险分子”。犹如“计时炸弹”。不少罪犯,包括杀人犯当中,也具备这些心理倾向与特征。

不可否认,并非所有“垃圾杀手”都有犯罪动机,带有违法的冲动,他们或许只是缺德而已。问题是:这种现象,由来已久,要有效制止,我想,视之为反社会行为或定性为严重罪行处理,判以重刑,理应恰当。然而,这种危害他人性命,破坏社会安宁,造成人心恐慌的行为,要将之连根拔起,谈何容易。

俗语说,安步当车,讽刺的是:在这个以治安良好、干净城市为世所称道的国度里,却暗伏着“垃圾杀手”;一步一惊心,何来安之!

在最近的国会上,“垃圾杀手”的行径果然引起了关注。内政部高官透露,警方将在必要时,采取惩罚行动,遏制损坏或违例丢弃共享脚踏车的行为。然而,我们还是不能“行以待毙”,应该时时提高警惕,减少遭遇到“垃圾杀手”的威胁。

hoyuenricky@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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