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党:严重抑制言论自由 司法维护法案旨在保障部长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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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名工人党议员与数官委议员都针对法案中第3(4)节条款提出质疑,希望尚穆根澄清为何法案明文给予政府“免责权”,让“它在认为符合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对审理中的案件置评。

工人党秘书长刘程强与众多该党议员质疑政府要将藐视法庭法律纳入现有司法维护法案,真正目的不是捍卫司法公正,而是在保护部长言论不受制约的情况下,阻吓公众对法庭正在审理的案件提出合理意见,严重抑制言论自由。

对于工人党议员提出的批评以及一些官委议员的询问,内政部长兼律政部长尚穆根昨天在国会总结法案二读辩论时一一驳斥与回应。他也一再强调,法案目的是将原本以普通法(common law)为根据的藐视法庭罪名纳入刑事法律里,法院如何对待藐视法庭罪名本质上由始至终没有显著改变。

六名工人党议员与官委议员马德弗、郭庆亮和郭晓韵昨天都针对法案中第3(4)节条款提出质疑,希望尚穆根澄清为何法案明文给予政府“免责权”,让“它在认为符合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对审理中的案件置评。刘程强更进一步批评说,这似乎表示“一般公众可能被视为藐视法庭的言论,只要是通过部长的口说出来,就完全合法”。

“即使执政党只是维护自己的利益,只要他们自圆其说那是符合公共利益的,人民又奈它何?……它也可以把任何民间反对的声音,包括任何反对团体的存在,套上不符合公共利益的帽子,将它名正言顺地消灭掉。”

刘程强判断,根据法案的阐释,普通人民在咖啡店的言谈可能会变成藐视法庭。尽管尚穆根过后澄清咖啡店言论对审理中案件的判决不具影响力,“按常识”不应构成藐视法庭,刘程强仍坚持其论述。

尚穆根也澄清,在涉及公共利益的一些事件中,如在沙斯(SARS)疫情爆发时,第3(4)节条款主要给予政府为民众提供更多信息的空间,不表示部长可做出不负责任并藐视法庭的言论,法庭仍将是任何案件中的最后仲裁方。

林瑞莲:给政府过度宽松执法权力

工人党主席林瑞莲也说,司法维护法案有好几处令人感到“烦扰”与“厌恶”,尤其法案一些条款给予政府过度宽松的执法权力;刘程强则形容情况等同于“只许州官放火,不准百姓点灯”,结果会是“只有政府说了算”。

刘程强与林瑞莲也进一步质疑法案是尚穆根为保障自己的发言权而拟定,批评法案其中条款给予总检察长与警方过多执法权力,将导致“法庭沦为总检察长的行政助理”,“政府凌驾于法庭”的现象。

林瑞莲也引述14岁学生林俊辉今年1月从住家坠楼轻生以及去年大宝森节庆祝活动上发生骚乱后,尚穆根对两起案件所发表的言论,影射尚穆根的谈话有藐视法庭之嫌。

对此,尚穆根指出,大家都知道他一向说话小心,在林俊辉事件中他也已征询过总检察署的意见,如果有人仍认为他藐视法庭,那就应正式提呈投诉。

针对林瑞莲等该党议员批评法案没有显著改变现行法律的说法,批评政府“不诚实”并只是在“捕风捉影”,尚穆根说:“如果要提出阴谋论,我想你们要再努力一点……有关民主受到攻击、政府刻意抑制言论自由的说法,这些对外界来说也许是相当具吸引力的论点,你们也许相信这样能误导公众,但如果是在真正的辩论中,那我认为你们的论述根本不成立。

“你们提出的这些论点也让我怀疑,你们的演讲是否真的为了参与第一世界国会辩论而拟?还是只是纯粹为误导公众?”

他们怎么说?

政府提出这个新的有关藐视法庭的法案,真正的目的不是维护司法公正,而是在阻吓公众对法庭审理的案件提出原本是合理、合法的意见,但同时又准许部长可以对法庭审理的案件发表声明。部长发表的声明,有可能会影响法官对案件的判决,这种情况等于‘只许州官放火,不准百姓点灯’……这个法案一通过,将让政府部长的权利凌驾于法庭和司法之上,让部长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方便为所欲为,不受约束。这是典型的一个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的法案。

——工人党秘书长刘程强

有关这项法案,不论是青少年或20几岁的年轻人、保守派或自由派、有宗教信仰或没有宗教信仰的、支持体制或反对体制的,热衷政治或对政治冷感的,许多年轻新加坡人最在乎的就是这项法案会如何影响他们的言论自由……有一小群青年听闻这项法案,并愿意花时间阅读相关资料,结果对法案产生强烈的情绪,因为他们可以预见自己,或自己认识或敬重的人被法案波及。令这些青年感到沮丧的是,政府似乎坚持它才是界定‘公共利益’的唯一裁决者。至于绝大多数的年轻人则对法案浑然不知,并且漠不关心。

——官委议员郭晓韵

近年随着不同的媒体平台种类剧增,新闻工作已不再是受过专业训练的记者才会做的事。这当然有利也有弊;现在有更多人能够发表看法,但他们未必明白什么才是适合大众获取信息的专业和正当报道……就拿法案的第3(1)节条文所提出的例子来说,执法单位正在调查一起刑事伤人案件,这时有个新闻网站声称‘查出’攻击者的身份。在这类案件中,媒体若陈述失实,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如果这个新闻网站得以继续以不专业的报道方式胡作非为,不论案件的审判结果如何,都可能损坏被告的名声。

——宏茂桥集选区议员杰乐·大卫

现今社会中,人们可随时轻易地发表意见,但现实是,还是有不负责任的个别民众会持极端看法。我因此支持法案的条款,以更好地管理媒体和评论员,特别是当中有一些人主要追求危言耸听的报道,无意寻求真相……虽然部长已提出一些例子,但部长可否进一步说明政府如何基于公共利益,决定针对特定案件发表言论的必要性?部长又可否更清楚地界定‘公共利益’?我虽然明白政府有义务回应不实和不正确的公共指控,但既然政府可发表声明,那如果有公众针对特定案件的情况提出不同却真实的陈述,他们是否可不受条款限制?

——义顺集选区议员黄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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