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永光法官裁定,大华银行和First Currency Choice私人有限公司(简称FCC)须分别赔偿196万2400多元和479万5000元给Main-line。
大华银行使用侵犯专利权的货币识别系统,被令赔偿专利持有人196万元。侵犯专利权的系统供应商则必须支付专利持有人479万5000元。
高庭在2006年裁定大华银行在2002年5月至2007年12月,在付款终端机使用First Currency Choice私人有限公司(简称FCC)的货币识别系统,侵犯了爱尔兰注册的Main-line公司的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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