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庭公布新框架 法官对强奸犯判刑须考虑加重刑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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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认为,沿用10年的旧框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为强奸案的判刑带来一致性,但没有善用国会赋予法庭的判刑权力,须进行“根本的改变”。

法官过去在对强奸犯判刑时多以高庭10年前设下的框架为准,但这套基准并未全面考虑国会赋予法庭的判刑权力。最高法院上诉庭昨天公布一套新框架,对原有的判刑框架进行“根本的改变”。

由大法官梅达顺、上诉庭法官赵锡燊和潘文龙组成的三司昨天驳回鞋匠黄建明(46岁,译音)强奸13岁干女儿的上诉案,并公布新的判刑框架。

新框架分三个等级

根据这个更完善的框架,法官在下判时必须考虑到与案件相关的加重刑罚因素,再决定把案件归纳到哪个等级。

新框架分三个等级,那些有变态倾向或严重人格障碍,可能无限期对女性造成威胁的强奸犯将被归入最严重的等级三,可被判监禁17年至20年和鞭打18下。罪行最轻的等级一,判刑介于坐牢10年至13年和鞭打六下;等级二则是坐牢13年至17年和鞭打12下。

原有的判刑框架是时任高庭法官维克拉惹在2006年设下的,按照罪行严重性把刑罚分为四大组别。

赵锡燊法官代表三司发表裁决时指出,沿用10年的旧框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为强奸案的判刑带来一致性,却也存在一些问题。这四个组别分类不够全面,没有充分考虑到各种案情,导致多数的刑罚集中在某个范围内。

赵锡燊说,旧框架划分组别时未使用同一套标准,第二组涵盖的情况最多,但并非所有情况都同等。例如属于弱势受害人的幼儿和女佣遭性侵都可被归入第二组,两者都是严重罪行,不过强奸弱势群体的罪行更为严重。

上诉庭在制定新框架的过程中参考了25个案例,17个案件在判刑时引用了旧框架,而当中超过半数都落入第二个组别。第二组的刑罚起点是坐牢15年外加鞭打12下,而法律规定,强奸罪的最高刑罚为坐牢最长20年和鞭打24下。

三司因此认为,旧框架没有善用国会赋予法庭的判刑权力,即在强奸罪名下的最高刑罚是20年监刑和打鞭24下,但是多数案例都列入第二个组别。若要确保判刑一致,同时让法官在下判时有更大灵活度,赵锡燊说:“必须从根本改变强奸案判刑框架的结构。”

最高法院上诉庭于是打破旧框架的四个组别,改而设立三个等级,并推广两个步骤的判刑程序。

换句话说,把案件归入三个不同等级前,审案法官必须先考虑与案件有关的加重刑罚因素,当中包括:集体强奸、背弃他人给予的信任、预谋干案、使用暴力、向属于弱势群体的受害人下手,以及刻意针对某个群体宣泄仇恨等。

在这之后,法官得审视跟罪犯有关的因素,如被告的年龄、案底、是否缺乏悔意等,再从各等级的判刑范围内选出恰当刑期。

新框架下的判刑范围适用于选择抗辩的被告,至于认罪的被告,法官会把这一点列为罪犯有关因素,在判刑第二步骤时一并考虑。

鞋匠黄建明2013年认识离家出走多时的13岁女生,他带女生回家向对方父母说会照顾她,愿意当她的干爹。女生过后经常到黄建明补鞋的地铁站找他聊天到深夜。他逐渐对女生产生兴趣,进而跟她发生关系。

黄建明前年承认强奸被判坐牢13年和鞭打12下,另一项性侵罪则被判坐牢一年和鞭打两下。他针对强奸罪的刑罚上诉,上诉庭按照新判刑框架检视黄建明的案件,认为刑罚恰当,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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