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房挂家族公司名下引争端 商人儿子遗孀上法院夺回房产

引起争端的独立式洋房位于格拉士哥路(Glasgow Road)17号,由已故商人陈玉全于1975年买下。(饶进礼摄)
引起争端的独立式洋房位于格拉士哥路(Glasgow Road)17号,由已故商人陈玉全于1975年买下。(饶进礼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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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生前买洋房送儿子,但顾虑到儿子万一离婚时媳妇会争家产,决定把洋房放在家族公司名下,岂料导致家人日后对簿公堂。儿子患癌临终前要把洋房留给妻子,拥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手足不肯退让,还直接叫他“快去死吧”。

死者妻子过后入禀法院讨回洋房,高庭司法委员裁定洋房是由家族公司暂时为死者保管的,公司必须把洋房归还给死者的遗产执行人,也就是死者的三子陈伟阳。

引起争端的独立式洋房位于格拉士哥路(Glasgow Road)17号,由已故商人陈玉全于1975年买下。

八名子女在商人过世后,分别拥有公司的部分股份。其中,三儿子陈忠录因患上肝癌,2012年11月9日过世,享年64岁。

他的妻子许爱玉之后入禀法院起诉家族公司,许爱玉的三子陈伟阳(42岁)随后也成为起诉人之一。

诉方指陈玉全是属意把洋房送给陈忠录,家族公司只是暂时替陈忠录保管洋房。由于陈忠录的遗嘱说明要把洋房留给许爱玉,因此公司应交出洋房拥有权。

诉方透露,在陈忠录逝世前的两周,他与兄弟姐妹见面时,要求公司把洋房“还”给他,可是其他人不但不愿意,还对陈忠录说:“快去死吧!”

死者临终前写下法定声明要将洋房留给妻子

因此,陈忠录决定在宣誓官和医生的见证下,以写下法定声明的方式,交代父亲生前处理洋房拥有权的来龙去脉。

陈忠录说,父亲当年知道他看上这栋洋房后,表示愿意买下洋房送给他,因为陈忠录是打理家族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而因为他愿意留守公司打拼,家里其他弟妹才得以出国深造。

不过,当陈忠录要结婚时,诉方称,父亲指示他把洋房拥有权改到公司名下,以避免陈忠录日后若离婚,许爱玉会和他争夺洋房权益。夫妇俩原本打算申请政府组屋,父亲知道后也出面阻止,理由是陈忠录已拥有洋房,不必另买房子。

诉方称,父亲也曾把另一栋有地房产送给长子,但同样因担心儿子财产被瓜分,所以在长子婚后,改把洋房转到公司名下。

自1970年代起,陈忠录与妻子就以洋房为家,在这里生儿育女。诉方称,多年来,夫妻俩也自掏腰包为老旧的洋房进行多项装修工作,包括建设底下污水管和厕所抽水系统,以及在院子建设水池。

陈忠录在法定声明中表示:“如今我病了,我要确保格拉士哥路17号转让给我的妻子许爱玉。”

辩方则提出反诉,要求法庭下令许爱玉搬离洋房并向她索讨相关赔偿。辩方的立场是,父亲一开始就打算把洋房分给所有孩子,加上父母亲向来不喜欢许爱玉,所以不可能如此厚待陈忠录,把整栋洋房送给他。

辩方证人供词缺乏可信度

审讯期间,辩方传召97岁高龄母亲出庭供证,尝试通过母亲说明父亲把洋房留给所有子女的意愿。但司法委员彭康钊认为,母亲的供词前后矛盾,而且有被人事先套好供词的嫌疑。

另外,陈忠录的弟弟还自爆曾在洋房后院,违例经营肉干生意,现烤现卖,一晚可卖10公斤肉干,尝试以此说明其他手足也有份拥有洋房。

司法委员表示,相比之下,诉方的理据与证据更具说服力,几名辩方证人的供词则缺乏可信度。

他说:“一般的假设是,实益拥有权(beneficial interest)与法定产权(legal title)应同属一个人,但我认为本案有足够证据推翻这个假设。”(人名译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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