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国雄案 辩方要求留裁判法院审理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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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早报网讯)距离下届立法会选举前两个多月,社民连立法会议员梁国雄疑因没向立法会申报,收取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25万元款项,被廉政公署起诉,他被控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今到东区裁判法院应讯。梁暂准毋须答辩,控方申请转介至区域法院审理,但辩方在庭上申请将案押后两周,称将考虑申请永久终止聆讯,指案件属滥用司法程序、涉政治检控,但遭裁判官拒绝。

据明报报道,控罪书指,梁国雄(60岁)身为立法会议员,于2012年5月22日至本年6月23日期间,没向立法会申报、披露、或隐瞒他于2012年5月22日,透过黎智英助手Mark Herman Simon收取黎智英25万元款项。裁判官在庭上读出控罪,梁国雄平静地表示“明白”。

控方申请将案转介至区域法院审理,被告梁国雄由律师文浩正代表;文在庭上申请,将案暂时留待裁判法院,并押后两星期,指昨日才收到文件,需时阅读文件、进一步索取大律师意见,又指会考虑申请永久终止聆讯。

裁判官问及辩方有何“不可修补”的原因,会因转介上区院而对被告不公,辩方称,留在裁判法院申请永久终止聆讯可省成本,并指控方滥用检控程序及其检控决定有政治目的。

裁判官指出,裁判官条例列明,裁判官在律政司长或其代表提出申请后须作出命令,将与该可公诉罪行有关的控罪或申诉移交区域法院,故他必须转介案件,遂将案押后至7月8日到区域法院审理,届时梁国雄需要答辩。梁被获准以原有条件、3000元现金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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