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7日无理由退货办法拟规定:应将赠品一并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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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早报网讯)据中国工商总局网站消息,工商总局今日公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经营者采用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参照本办法执行。办法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

据中新网报道,《征求意见稿》提出,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引导和督促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技术保障。鼓励网络商品销售者作出比本办法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承诺。

《征求意见稿》明确四类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包括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三种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是拆封后易导致商品性质改变、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

二是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是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如果赠品不能一并退回,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市场价支付赠品价款。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依法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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