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高法院提防范冤假错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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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早报网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今天(21日)在北京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再度出招筑牢防范冤假错案的程序防线。

中新社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意见》指出,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当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戴长林表示,《意见》第四部分内容为规范证据认定规则,切实防范冤假错案,要求人民法院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细化有关证据采信规则,严格落实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

他说,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关键是在刑事诉讼全过程、各环节严格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为便于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有必要规范证据的认定规则。

——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遏制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具有积极作用。《意见》要求,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侦查机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完善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随着被告人权利意识逐步增强,证据合法性争议已经成为庭审中最常见的争议问题。为妥善处理证据合法性争议,《意见》规范庭审阶段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确立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指引,明确证据合法性争议的裁判方式。

——细化有关证据采信规则。立足审判实践中常见的证据问题,《意见》进一步细化有关证据的采信规则,包括诉讼证据的关联性规则、瑕疵证据的排除规则和传闻证据的排除规则。这些证据规则能够为侦查取证提供必要的指引,避免忽视或者遗漏关键证据,减少证据瑕疵。

——明确证明标准的具体要求。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是准确惩治犯罪、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要求。人民法院裁判案件,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于依法认定的疑罪案件,要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不得违心下判;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对案件中一般的细枝末节问题和不影响定罪事实的疑点,不得轻率适用疑罪从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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