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诉江南侵权案开庭 索赔500万

金庸向法院提出,江南赔偿他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中通社档案照)
金庸向法院提出,江南赔偿他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中通社档案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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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早报网讯)查良镛(笔名金庸)诉杨治(笔名江南)等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今天(25日)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有“中国国内同人作品第一案”之称。

中新社报道,2015年,原告金庸发现被告江南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在江南创作的小说《此间的少年》中大量使用了金庸小说的知名人物,如郭靖、黄蓉等。因此,金庸向江南提起诉讼,并将统筹、出版商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及对该书进行销售的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一并作为被告,要求停止侵权,并向法院提出诉求。

其中,金庸向法院提出,江南赔偿他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

庭审当天,金庸和江南本人未出庭,双方均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庭审历时五个多小时。其中,杨治所著《此间的少年》作品所涉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性格特征及故事情节是否与金庸《射雕英雄传》等四部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等问题受关注。

面对控诉,江南主要辩称,《此间的少年》在人物形象、人物关系等方面均不与金庸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并无侵犯金庸的权益,且金庸的损害赔偿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获得支持。

庭审最后,金庸表示愿意在江南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江南则希望在庭后与原告进行协商。

“同人作品”,最早兴起于动漫文化,是指借用知名小说、漫画等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姓名、性格设定等元素而重新创作的作品,属对他人知名作品的“二次创作”。“同人作品”中,人物名称会与其他知名作品的人物名称保持一致,但故事情节、发生时空等与知名作品还是有着较为显著的不同。

目前,对“同人作品”是否侵权,中国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本次金庸起诉江南,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该案的判决结果或对今后“同人作品”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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