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立法院明定原住民族语为“国家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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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早报网讯)台湾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原住民族语言发展法,明定原住民族语言为“国家语言”,政府应每年宽列预算,推动各项族语发展措施,并应培训族语老师,学校也要提供族语课程。

根据台湾联合新闻网报道,三读通过条文明定,原住民族语言为“国家语言”,地方政府、原住民地区,及原住民人口1500人以上非原住民地区等,应设置专职原住民族语言推广人员,中央政府则应协助原住民族各族设立族语推动组织。政府应会商各族,研订原住民族语言新词,并编撰原住民族语言辞典、建置语言资料库。

政府应订定原住民族语言发展政策,优先复振濒危语言;定期办理族语能力调查,及办理族语能力认证,并免征规费。本法施行三年后,原住民族参与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公费留学考试,应取得原住民族语言认证;政府机关、公立学校依原住民族工作权保障法进用人员时,优先聘用具原住民族语言能力者。

为落实世界语言权宣言规定,所有语言都有资格在其地区内以其语言作为官方用途。条文明定,原住民地区内的政府机关、学校、公营事业,得以地方通行语书写公文书;原住民地区大众运输工具应增加地方通行语播音;政府处理行政事务、实施司法程序时,原住民得以族语陈述意见,政府应聘请通译传译之。

条文明定,学校应依12年国民基本教育本土语言课程纲要规定,提供原住民族语言课程,以因应原住民学生需要,并鼓励学校以原住民族语进行课程教学;教育主管机关应培训族语老师,协助地方政府以专职方式聘用为原则。

另外,条文规定,政府应每年宽列预算,推动各项原住民族语言发展措施;政府捐助的媒体应制作族语节目、语言学习课程,并出版原住民语言出版品,使用族语比例不得低于总时数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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