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中国国家宗教局、中宣部、中央统战部等12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要求严禁商业资本介入佛教道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投资或承包经营佛教道教活动场所。
据新京报报道,意见指出,目前,中国佛教道教总体平稳发展的同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其中投资建造、承包经营寺庙宫观等商业化问题最为社会所关注。
为解决佛道教商业化问题,意见明确了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的非营利性质,严禁商业资本介入佛教道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投资或承包经营佛教道教场所,不得以“股份制”“中外合资”“租赁承包”“分红提成”等方式对佛教道教活动场所进行商业运作并获取经济收益,禁止将佛教道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打包上市或进行资本运作。
意见还指出,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佛教道教活动场所,不享有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中获取经济利益,必须交由佛教道教界管理使用。佛教道教活动场所内不得设立只对少数人开放的会所。
根据意见,宗教活动场所外将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宗教活动场所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要严格控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投资修建或承包经营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不符合宗教仪轨或造型粗劣的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予以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关于宗教场所门票等收费项目,意见进行了明确规定。首先,以佛教道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景区,不得利用佛教道教活动场所收取高价门票。其次,未经批准建造的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一律不得对外开放,不得收取门票和宗教性捐献。已经批准开放的,必须交由宗教界管理使用,不得进行商业运作、宣传并获取经济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