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童言辞在司法实践中是否有证明力? 检察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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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红黄蓝新天地幼儿园儿童受虐事件这两天引发中国舆论高度关注。在类似案件中,幼童往往表述不清,家长发现侵害时又往往距侵害发生时间较长,给执法机关办案取证带来困难。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幼童不完整陈述能否作为言辞证据的问题,有检察官表示,幼童的表述,无论是被害人陈述还是证人证言,宏观上讲,只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就具有证明力。

《检察日报》报道,红黄蓝幼儿园(新天地分园)2岁7个月的小男孩月月告诉奶奶和爸爸妈妈,说睡觉时老师会给他喂白色药片,“不用配水就喝了,不苦,每天都吃”。还有的孩子表述了其他被侵害的情节……那么,3岁左右的幼童,其认知能力、表述能力有限,他们的言辞,在司法实践中是否有证明力?

四川省成都市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检察官王亮表示,根据中国刑诉法、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只要幼童能清楚、有逻辑地表述相关情况,他就可以对自己知晓的情况为自己、为他人作证。”幼童的表述,无论是被害人陈述还是证人证言,宏观上讲,只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就具有证明力。当然,因为幼童的认知能力有限,心智没有完全发育,其言辞的证明力不能完全按照成人的标准来看待,要结合全案证据来综合判断。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品新表示,在世界上有一些国家曾对言辞证据提供者有最低年龄限制(如4岁以下),后来都相继取消了,只要证人能合理表述即可。在我们国家,并没有这方面的禁止性规定。“不光幼童自己的陈述有证明力,他向家人的陈述事后由家人来转述,也依然有证明力。”刘品新说。

作为有多年未检工作经验的检察官,王亮建议司法机关在办案中,针对幼童取证时关注几个方面:其一,合适成年人在场,对未成年人取证应该由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在场,如果不在场,也要有合适成年人在场;其二,询问女童时应该由女性司法人员询问,尽量选择孩子觉得舒适、安全的环境,以孩子听得懂的“聊天”方式询问,少用专业术语;其三,坚持“一次为限”原则,为避免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尽量少让孩子回忆不良行为过程,应采取同步录音录像固定证据(后期可以打马赛克、处理声音,但可以直接提供给检察官、法官),尽量以一次询问为限;最后,询问的同时进行心理抚慰,警察问完问题后,心理老师、专家要立即跟进,最大限度削减询问对孩子的伤害。

“除了监控录像、言辞证据,侦查人员还应注意搜集物证。”王亮提醒说,比如刺伤幼童的工具要及时收集、固定,必要时应运用技术鉴定手段证明其对幼童的伤害是否存在。

另外,对于幼儿园拒绝家长查看监控录像,刘品新认为,这不合理。幼儿园是孩子们的公共活动场所,孩子家长作为监护人理应有权查看孩子日常受护理、教育的情况。幼儿园方面拒绝提供监控录像是站不住脚的。只要家长承诺不随意在网上发布录像,不侵害其他幼童、老师的肖像权,就应该有权查看相关监控录像。

具体到管庄红黄蓝幼儿园(新天地分园),刘品新认为,园方负有一定举证责任。因为园方占有了证据——监控录像,如其拒绝提供,或者提供录像不完整、有瑕疵,都应在诉讼中承担不利后果。他进一步表示:“涉事的幼儿园、相关教育主管部门,都有责任说明,为防止幼童遭受侵害,曾经采取过哪些有效措施。”

除取证难以外,对幼童被虐处罚轻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根据最高法等五部门于2014年公布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诸如颅骨单纯性骨折、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缺失半个指节等情形才可能构成“轻伤”。目前司法实践中,即便针对幼童,也依然是同样的认定标准。很难预测,幼童身上因被针扎留下诸多针孔,能否被认定“受伤”?如果认定受伤,属于“轻伤”还是“轻微伤”?

在王亮看来,目前与侵害儿童入罪有关的两个“标准”亟待改变。“认定儿童‘生理伤害’的标准应该低于成年人”。王亮说,同样的伤害对儿童带来的痛苦程度是远远高于成人的,如果对儿童的伤害认定标准和成年人一样,对儿童而言是不公平的,实践中虐童类案件要认定故意伤害罪几乎不可能,而虐待类犯罪的刑期仅仅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王亮认为,司法机关还应该重视儿童被侵害案件中的“心理伤害”。“儿童遭受的心理伤害往往比生理伤害更持久、更难愈合,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往往得不到正确评价和治疗。”王亮表示,正如台湾自杀的美女作家林奕含受困于未成年时的性侵一样,很多被侵害的儿童心理问题会有一个潜伏期,一旦爆发出来,会走向自闭、抑郁、自残自伤,有的甚至转而变成加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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