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中国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今天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的说明。(新华社)
中国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今天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的说明。(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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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监察法草案明确,对于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犯罪、并且可能逃跑、自杀或伪造毁灭证据等的嫌犯,当局将可采取留置措施,留置时间最长可达半年。

国家监察法草案今早提请全国人大审议。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今早做说明时说,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和犯罪时,可以采取谈话、讯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其中,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犯罪,而监察机关已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情形之一的,将可以将被调查人留置在特定场所。

有分析担忧,监察法定义的职务犯罪与一般刑事犯罪不同,被调查人将无法要求律师协助。

李建国说,为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李建国说,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在24小时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同时,应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安全,并提供医疗服务。(联合早报记者林子恒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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