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法官: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内鬼”,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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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昨天(21日)宣布,该市一名公务员因非法泄露他人信息82余万条,获刑四年,并重罚9万元(人民币,下同,1.87万新元)。

据中通社报道,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昨天表示,该市一名机关干部利用职权之便,非法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并转手出售,总数超过82万条,因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9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从2010年4月起,犯罪嫌疑人刘某在南京某机关单位担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期间,应严某的要求,非法获取了一些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联系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等信息在内的企业信息,并将上述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严某、郭某。

经统计,刘某分别向严某、郭某出售和提供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企业信息70余万条、12余万条。刘某还从郭某手中拿到更多信息,再倒卖给别人。

庭审中,刘某辩称,企业信息不等于公民个人信息,用于企业登记的公民个人信息不再具有个人属性,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对此,主审法官表示,刘某非法获取、出售的信息中有个人姓名与通信通讯联系方式、身份证件号码等,能够单独或彼此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属于中国刑法中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官也指出,刘某作为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应当有着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特殊保密责任,但他却滥用职权,将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

法官表示,对于这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内鬼”,应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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