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11岁女儿男子被判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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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多里多次性侵年仅11岁的女儿,男子今天被判罪名成立,案件择日下判。

42岁的被告(摊位助理)共面对10项控状,他在2011年底至2014年4月间多次性侵和非礼当时年仅11岁的女儿。他案发时跟妻子、两名女儿、儿子及女佣同住在西部一个组屋单位,受害女生是被告的长女。

案件去年11月开审,他在审讯过程中坚称称曾花600令吉在马来西亚接受三次疗程增大阳具,案发时他的阳具过大而且变形,不可能侵犯女儿。他也称案发时和前妻关系不佳,也曾因长女的巨额手机费和作业狠狠骂了她一顿,她们可能因此污蔑他。

不过高庭司法委员艾迪阿都拉拒绝被告的说辞,认为他在接受警方调查时没有提到这一点,也不相信他当初是因为尴尬所以没告诉警方。没有证据显示被告是遭妻女陷害,女儿没有必要因被父亲教训就捏造整件事报复父亲。

司法委员因此判被告所有罪名,包括四项性侵、五项非礼和一项对女儿做出猥亵行为抵触儿童与青少年法令的控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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