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佩玲:从174年前的杀人犯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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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不知者无罪,倘若一名精神失常的男子突然妄想症发作,以为自己拿着刀子切面包,实际上却是一刀刀砍在另一人的脖子上,那男子有罪吗?

这个看似离奇的假设性情境,被引用于许多讨论精神失常罪犯的法律学术篇章中,所要阐明的重点不仅是被告在犯罪时出现异常的精神状况,还包括在他的认知里,他不认为或知道自己在做着一件错误或违法的事情。

现实生活中不时出现这类“缺乏认知”的犯罪行为,其中一起发生在170多年前的英国谋杀案,更为日后同类案件的审理,奠定了一套如何决定被告在犯案时,是否精神失常的法律原则。

订‘诺顿法则’审案标准

1843年1月20日,来自苏格兰的木匠马克诺顿(Daniel M'Naghten)持着手枪出现在伦敦唐宁街附近,神不知鬼不觉地挨近首相私人秘书德拉蒙德(Edward Drummond)身后,子弹打中德拉蒙德的背部,5天后夺走他的性命。

但诺顿声称他不知道中枪的是德拉蒙德,案发前频频妄想自己正遭受英国政府密谋杀害的诺顿,以为他所对付的是英国首相罗伯特皮尔(Robert Peel)。当在庭上被问及是否承认谋杀罪名时,诺顿回答:“我是因遭受迫害而被逼走上绝路。”辩方律师也把诺顿设定为受害者,即妄想症夺走了诺顿的理智,让他道德瓦解,失去所有的自制能力。

经审讯后,陪审团以诺顿精神失常为由,裁定他无罪,但这样的结果引起了广泛的争议,英国上诉庭之后也针对精神罪犯的罪责问题作出阐明,并订下一套名为“诺顿法则”的审案标准,即任何想以精神失常为辩护理由来脱罪的被告,必须证明他犯案时不明白自己在做什么,或不知道自己所做的事情是(在法律上)错误的。

法则被许多国家沿用

换句话说,一名罪犯可以因为受妄想症或其他精神疾病影响,而促使他去杀害别人,但只要他知道“杀人”这行为是错误的,他就必须承担罪责,其精神疾病则是判定刑罚轻重的考量因素之一。“诺顿法则”过后也被许多其他国家沿用,包括新加坡。

盛港组屋杀妻案的老汉承认误杀罪后,高庭法官朱汉德本周一下判时指出,对常人来说,晚年突然遭受妄想症折磨,这对老汉来说已是一种惩罚,“但问题不在于一般合理的人怎么看,而是一套被纳入我们法典中的古老法律。”根据诺顿原则,只要精神病罪犯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就必须为其行为负责,但法官质疑,既然这类罪犯的精神状况已受影响,他又该如何准确地判断或理解自己在犯案时的心智呢?

法官轻判老汉坐牢两年,要求至少9年监刑的控方已提出上诉,目前案件等候移交上诉庭审理。最终结果如何仍是未知数,但法官的判词提醒了我们,在精神病研究于过去一个世纪已取得显著进展的情况下,或许是时候检视,在百多年前所订下的法律原则是否仍合时宜,以及考虑日后在审理精神病罪犯的案件时,引入更多独立精神科专家的看法,协助法官做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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