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穆根:城市丰收案被告刑罚太轻 国会将修法加重失信高层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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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穆根在国会发表部长声明时说,政府的政策是很清楚的,一个机构的高层和董事获得更多信任,同时拥有更大的决策权支配机构资产,罪罚理应比普通员工重,“这是常识,毋庸置疑”。

我国现有的失信罪法律条文存在缺陷,不足以严厉惩处犯案的公司高层和董事。政府因此认为城市丰收失信案的刑罚太轻,下来在全面检讨刑事法典时,将一并修改失信罪条文,补上缺口。

律政部长兼内政部长尚穆根昨天在国会里针对这起案件发表部长声明时说:“我们会确保法令让犯下失信罪的董事和高层人员面对更高的刑罚。希望失信罪条文的修改能与刑事法典中的其他修改一起进行。”

最高法院上诉庭上个星期四(1日)宣布城市丰收教会失信案的最终裁决。以上诉庭法官潘文龙为首的五司经过半年斟酌后维持高庭判决,一致认同推翻1976年一家公司董事被裁定严重失信罪的判例。这使创会牧师康希和五名副手只能被治以一般失信罪,判六人入狱七个月至三年半不等。

五司虽然指出条文中的漏洞,但是认为要修改必须交由国会,而非由法庭介入。

尚穆根昨天告诉国会,1976年高庭裁定公司董事郑春华(译音)触犯刑事法典第409节条文的严重失信罪。此后,法庭对这项条文采取的立场被认为是清楚的,有了明确定夺。

他说,过去40多年来,在至少16起有撰写判词的案件中,法官皆沿用了郑春华案件的判刑原则,不过事情却在去年出现变化。

高庭去年4月推翻这判例,最高法院上诉庭也同意这个看法。据上诉庭解读,第409节条文中提到的“代理”应为职业代理,即保险经纪和房地产经纪等,不包括公司董事。

因这裁决,凸显了法令漏洞。以现有法令而言,一般员工失信可在第408节条文(俗称监守自盗)下被治罪,监禁期最长15年,不过公司董事却只能以第406节条文的一般失信罪来提控,罪成的监禁期最长七年。

对此尚穆根说,政府的政策是很清楚的,一个机构的高层和董事获得更多信任,同时拥有更大的决策权支配机构资产,罪罚理应比普通员工重,“这是常识,毋庸置疑”。

指公众不应辱骂法官和律师

他透露,政府认为城市丰收案六人的刑罚太轻了,不过包括政府在内,仍须尊重法庭的裁决。他注意到有人在网上留言指法官给富人轻判,甚至称因为法官是基督徒所以施予仁慈,这些指责都是不对的。

“我们知道有许多人表达了对裁决的不满。表达不快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不应该沦为谩骂和侮辱……法官不应为此遭受个人攻击,和质疑他们的诚信……。”

尚穆根在发表部长声明后回复议员的询问时也指出,代表城市丰收的律师,也不应被质疑和攻击。

代表康希的唐振辉高级律师是人民行动党议员。《联合晚报》上周在报道此案时,标题被人恶意篡改后上载至面簿,把原标题中的《过时法律“救”了他们》,改为《行动党律师“救”了他们》。

尚穆根说,总检察署已注意到这事件,造假攻击他人是不能被接受的。“我们不应使律师在为人辩护时,得担心会在网上遭攻击。”

国会今天继续辩论其他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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