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情难法更难

插图/林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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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段婚姻走到尽头,选择离婚靠的不仅是勇气,更是智慧。如何在不撕破脸的情况下,与配偶“和平分手”,避免陷入耗时耗力的离婚官司中?本期《说法识法》,邀请到刘晓霖律师(Eden Law Corporation)和徐维进律师(Covenant Chambers LLC),为大家讲解申请离婚并获得法庭批准的条件与相关事宜。

案例:“性格不合”不是离婚理由

慧慧是一名空姐,这天刚从美国纽约飞回新加坡,连续值勤20多个小时,一回到家连制服都不换就倒头大睡。

怎料,丈夫阿德凌晨1时下班回来,一进房就把所有灯打开,还从厕所里发出“砰砰”的声音,把她从美梦中吵醒。

“都跟你说过几次了,我睡眠很浅,你每次回家就把我吵醒,根本不关心我。你知道我今天有多累吗?”慧慧埋怨道。

阿德一听也不高兴了。他看到慧慧还穿着制服,马上回嘴说:“我也说过很多次,不要穿着制服躺在床上,你知道飞机上有多少细菌吗?”

夫妻俩就这样,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争吵原因不外乎是一些生活琐事。

后来,慧慧决定办理离婚,想以两人“性格不合”为离婚理由,律师却告诉她,这样的理由在法律上不成立。

要顺利在新加坡办理离婚,究竟应举出哪些合法依据?

法律只接受五种离婚情况

根据《妇女宪章》第95节条文,提出离婚的一方(即诉方)须以下列五种情况的任何一种作为离婚理由,证明“婚姻已破裂,并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

这五种情况是:

一、辩方有通奸行为;

二、辩方行为不合理
(unreasonable behaviour);

三、诉方遭辩方遗弃不少于两年;

四、双方分居至少三年,且辩方也同意离婚;

五、双方分居至少四年。

律师刘晓霖受访时强调,无论离婚的原因是什么,都须属于五种情况之一,才能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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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霖律师:诉方在填写离婚理由时,应注意措辞,不宜过度批评伴侣的不是。

根据新加坡统计局的数据,前年的5505起离婚民事案中,以“行为不合理”(53.5%)和“分居三年或更久”(42.5%)为主。刘晓霖认为,这跟“不合理行为”涵盖面较广有关。

以空姐慧慧为例,她可将丈夫阿德每天回家就吵醒她的小事也列为“行为不合理”的表现。

刘晓霖说:“丈夫的行为虽算不上恶劣,但缺乏对妻子的体谅。这样的行为如果日积月累,妻子就能以此说明丈夫不在乎她的感受,因此无法忍受和他继续在一起。”

徐维进律师指出,“行为不合理”一词是较为通俗的说法,《妇女宪章》中的原文为“辩方的行为使诉方有合理理由相信无法继续与前者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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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维进律师:要证明伴侣通奸,照片和视频是最好的证据。(受访者提供)

比如,丈夫阿德要求妻子必须换上干净的衣服才能躺在床上,这本身虽是小事,但毕竟对婚姻其中一方形成了限制,引发夫妻间的频繁争吵。

“在这样的情况下,妻子可提出丈夫的行为已经影响到她的情绪和工作表现,以致她倍感压力,无法继续与他一同生活。”

此外,离婚也分为“协议离婚”和“争议离婚”。前者指的是辩方同意并承认离婚理由,当事人无须出庭,故可节省金钱。后者指的则是辩方不同意离婚,或对离婚理由有意见,因此提出反诉。

受访律师提醒,诉方在填写离婚理由时,应注意措辞,不宜过度批评伴侣的不是,以免双方“来回过招”,两败俱伤。

刘晓霖说,一些人误以为,将伴侣描述得越糟糕,就越能为自己争取到婚姻资产或生活费,但实际上,这可能只是无谓的拖延。

结婚三年内不得离婚

问:法律规定,夫妻在结婚三年内不得提出离婚,除非诉方承受了异常的伤害或艰辛。什么样的情况才足以构成“异常的伤害或艰辛”?

答:徐维进指出,主要有三种情况:一、诉方遭受家暴,以致淤青或骨折,并且有医生的验伤证明;二、婚姻中的一方有嫖妓习惯,频率很高,并且有照片或录像证据;三、婚姻中的一方偏好极端变态的性行为。

徐维进说,虽然第三种情况较难证明,但一般会伴随家暴发生。刘晓霖则强调,在结婚三年内成功申请离婚的情况相当罕见,因为法庭想要维护婚姻的圣洁、避免人们将之视为儿戏。

在过去一起三年不到就离婚的案例中,一名42岁电气工程师在2004年10月通过婚姻介绍所,从中国海南岛迎娶了21岁的妻子。但妻子在婚后只允许丈夫每周与她圆房一次,睡觉时也在两人之间放置抱枕,尽可能地远离他。

婚后不到三个月,妻子就回去海南岛,表面上是为了跟家人一同庆祝农历新年,却在离开新加坡后失联。同年3月,妻子通过友人告知丈夫,她宁死也不愿回去,并且表明离婚意愿。

丈夫因此向法庭申请离婚,最初遭到驳回,但上诉后获高庭法官郑永光批准。

根据2005年9月发表的判词,郑永光法官认为,妻子不仅将丈夫拒之门外,且下定决心要离开他,符合“行为不合理”的离婚理由,使丈夫遭受了异常的艰辛。

通奸一般较难证明

问:我怀疑丈夫有婚外情,如果想以通奸为离婚理由,一定要聘请私家侦探搜证吗?

答:刘晓霖解释,要以通奸为离婚理由,必须证明伴侣与他人发生了性关系。

“如果只是看到他们牵手或接吻,却无法证明他们有性关系,就不足以构成通奸。”

因此,刘晓霖建议诉方,最好是在掌握照片或录像证据后,才选择通奸为离婚理由。

徐维进则认为,照片和视频虽是最好的证据,但在一些情况,WhatsApp聊天记录和电邮也可证明通奸关系。

“例如,丈夫若是在很长一段时间,一直频密地发送短信给情妇,并且内容高度亲密,这样的短信也足以充当证据。”

但两名律师都强调,若是没有掌握非常有利的证据,他们会建议诉方以“行为不合理”为离婚理由,而非通奸。

这是因为,通奸一般较难证明,而且理论上离婚理由不会直接影响法庭对离婚附属事项(ancillary matters)的裁决。

也就是说,即使证明丈夫通奸,并不意味着他得不到孩子的照顾和看管权,因为他或许仍是个好父亲。

“遗弃”须完全失联才成立

问:我的妻子抛下孩子离家两年多了,从不打电话给我,但不时会在面簿上传照片,我能够以“遭伴侣遗弃不少于两年”为理由提出离婚吗?

答:不能够。

刘晓霖解释,所谓“遗弃”,指的是婚姻其中一方单方面选择分手并且失联。但这样的情况在新加坡相当罕见,因为我国面积小,找人并不难。

即使对方离开新加坡,如今多数人也都有面簿和Instagram等社交媒体,依旧能够联络得上。

同住也能证明分居

问:我和丈夫同住一个房子内,但过去三年来都分房睡。在这样的情况,我能够以分居为离婚理由吗?

答:可以,但前提是对方也必须同意离婚,否则得等到分居至少四年。

徐维进指出,即使夫妻同住一个屋檐下,也能够证明彼此已分居。条件是,他们之间不能有性行为、须分房睡,并且不能共同讨论和决定有关家庭或孩子的事情。

因此,育有年幼孩子的夫妻一般较难选择以分居作为离婚理由。

多数情况下,通过分居来申请离婚的是年长夫妻,他们的孩子已成年或搬离,两老无须为了孩子而经常见面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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