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靖豫:这么近却又那么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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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声道

世界上最遥远的距离是,我就站在你面前,你却不肯把手中的法律文件给我。

近年来碰到一些主控官,记者和他(她)虽相隔不到一把30公分尺的距离,他们却无视站在他(她)面前的我所提出的要求,反而指示记者发电邮给公关,辗转索取当下在他们手中的文件。明明是垂手可得的文件,对记者来说是这么近却又那么远。

结果,公关不也是得电邮主控官提出同样的要求,而公关提供给记者的版本,通常与主控官在公堂上念出的无异。不仅如此,公关在电邮中也只不过是附上文件,多数时候都无需增值。

对于上述主控官的做法,记者百思不得其解。

原以为总检察署下达命令,禁止所有主控官直接交文件给记者。

然而,有一些主控官,无论是资深或入行不久,却非常乐意配合,其中有的甚至从已装订成册的本子撕下记者需要的内容。

主控官受过法律教育,知道法律文件一旦提交公堂,属于公开文件,没有机密。倘若有不能报道的内容,文件不论是通过主控官或公关取得,记者都受法庭的封口令或相关法律条文约束。莫非主控官手中的文件,经过总检察署公关的电邮发过来,就多了一道护身符或镀了金?

主控官的法律文件,与一般机构受询时需要经多层主管批阅的回复不同,前者是已经提交公堂并无需进一步斟酌、也不必交由公关润饰的资料。

公关的工作是经营机构的形象、品牌。毫无增值地转发法律文件的差事,是不是让总检察署这些大学毕业的公关大材小用呢?这么做浪不浪费纳税人的钱,影不影响生产率?

或许,主控官会辩解说,与记者打交道、把文件交给他们,也不是主控官的工作。的确,这不是主控官的主要工作。然而,当主控官在公堂上促法官对被告施加杀一儆百的刑罚时,没有媒体广泛报道,协助传达控方、法庭要发出的信息,有同样犯罪意图的公众会知道、能达到所要的阻吓效用吗?以最近的一个例子来说,我在开庭前打听了案情之后,当面要求主控官在案件提堂后把文件交给我,她把我转介给公关。我即刻给公关发了则短信打声招呼。

休庭时,同事按照主控官的指示,正式发了电邮给公关,当时是早上10时48分。

过后,我去了另外一个庭室又看见该名主控官,询问后知道她在该庭出现并非有其他案件。

当天傍晚6时零9分,我们七个小时又21分钟前所要求的文件,终于姗姗送达我们的邮箱。

主控官当天要求法官对没有给狗儿适当治疗的狗场业者,施加起阻吓作用的刑罚。她促法官判被告20万元罚款,以及史无前例地禁止被告不得经营任何与动物有关的生意一年。这是法令近期修正后,赋予法庭发出禁令的权力。

20万元是一笔可观的数目,打击被告生计一年也不是小事。被告无疑是咎由自取,可是法律除了要惩治罪犯,也要尽量避免同类罪行发生,所以若被告以外的农场老板知道会有这般严重的后果,相信他们会谨慎对待动物。

当我表明有意把主控官要记者辗转索取文件的做法写出来时,面对中午截稿时间紧张的两名晚间报章同事马上拍手叫好。他们的反应,我完全能明白;让我费解的是,一些主控官迂回的做法。

(作者是本报记者 peckgek@sph.com.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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