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鹏飞:仁智互见“第55条”

我国的国会大厦。(档案照)
我国的国会大厦。(档案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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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守“无罪推定”精神和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社会治安和良好秩序的犯罪之间,如果鱼与熊掌不可兼得,是要墨守法治精神而让罪犯逍遥法外并继续危害社会,还是绕过僵硬的法律制约来打击罪犯?

国会记名表决,以77票赞成、10票反对、两票弃权,三读通过《刑事法(临时条款)》修正法案,确定内政部长拥有发出拘留令或警方监视令的最后决定权,无须经过法庭审讯就可拘留嫌犯。

这项俗称“第55条”的法令,授权部长不经审讯就可拘留可能危害我国公共安全、社会治安和良好秩序者;但法令多年来并没列明部长行使权力的范围。

修正法案增添第四附表,列出可援引法令的犯罪活动,包括非法放贷、贩毒、私会党活动、人口贩运、持枪抢劫、谋杀、轮奸、绑架、涉及有组织犯罪,以及怂恿或合谋犯下这些罪行。

“第55条”授予行政机关可以超越司法机关的独断权力,显然违背“无罪推定”的法治精神,因而自1955年制定时就附带五年期限的“夕阳条款”,国会必须每五年更新,所以其全名至今仍保留“(临时条款)”以正视听。

这个“临时条款”当年确实起到了打击横行社会、危害公共治安的私会党的作用。因为执法当局可以绕开繁琐的司法程序,不必担心因为证人害怕报复而拒绝上庭作证,而无法成功定罪嫌犯的法律障碍,直接由部长签发拘留令扣押凶徒恶霸,遏制他们在外欺压善良民众。

本次修法的相关报道中多次出现了一个案例,就是被指操纵国际球赛的团伙头目和金主陈锡英,在2013年10月被部长援引“第55条”,未经审讯拘禁两年。2015年11月25日,最高法院上诉庭裁定,没有资料显示陈锡英在外国的行为危害新加坡的公共安全、社会治安和良好秩序,下令当庭释放他。同年12月,内政部列明了陈锡英在本地操纵球赛的行径,再次援引同一条法令拘留他。

请教了懂法律的人士,所获得的解释是,修法明确了部长拥有不经审讯拘留的最后决定权,避免法庭推翻部长决定的事情再度发生。如果从“第55条”的有效性而言,这个修订是必要的,因为法令的目的就是要杜绝危害公共安全、社会治安和良好秩序的人。修正法案增添第四附表,列明拘留令适用于哪些罪行,其实有助于减少法令被扩大解释和滥用的风险。同时,为了加强对部长行使权力的监督,负责审核拘留令,由太平绅士、前法官和资深律师所组成的独立咨询委员会,此次更邀请现任法官加入,体现对司法权的尊重。

无论如何,“第55条”抵触“无罪推定”的法治精神毋庸置疑。其中的争议之一,在于严守“无罪推定”精神和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社会治安和良好秩序的犯罪之间,如果鱼与熊掌不可兼得,是要墨守法治精神而让罪犯逍遥法外并继续危害社会,还是绕过僵硬的法律制约来打击罪犯?这并非假两难(false dichotomy),世界上有很多具体案例。很多穷凶恶极的犯罪集团头子得以逍遥法外,就是因为害怕自己和家人安全的证人不敢出庭作证。

美国司法机关对在巴西行贿的吉宝岸外与海事公司采取延迟提控协议(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s),就是以涉案公司缴付巨额罚款、整顿公司内部体制、全面配合调查工作等条件,换取免起诉处分,在精神上也体现类似的变通做法。本来犯罪就应该被控上法庭,但因为审讯过程冗长复杂,结果也未必能确实定罪;公司则因怕声誉或股价受损,而愿意庭外妥协,结果似乎两全其美。这多少有违司法公正的精神,但部分实现了公义,让违法公司付出不小的代价。

现实和理想永远存在无解的张力。批判法国大革命的激进主义而闻名的18世纪英国政治理论家和哲学家柏克(Edmund Burke)就提出过“理性之局限”的警告。他认为,用抽象的理论来要求复杂的现实去符合其要求,在政治上无异于危险的削足适履。不完美的政治立足于有缺憾的人情人性,不是悬空的完美理论所能解决。在这个意义上,“无罪推定”无疑是避免任何可能发生的冤情的理想做法,但是诉诸于保护公众生命安全的具体需要,“无罪推定”就未必是绝对正确的真理了。

这并不是说质疑“第55条”修法的一方就没有道理。毕竟用司法权来制衡监督行政权,是法治社会的要义。部长权力过大所引发的担忧并非是毫无根据的。就算人们相信现任部长和内阁是守法的,谁又能保证未来的部长甚至政府,有能力抵御临时条款所赋予的几近绝对权力的政治诱惑呢?

柏克“理性之局限”的警告,不是简单地否定理性,而是强调个别人因为出身、经历、学识的特殊性而无法纵览社会全局,去了解其他人基于自身遭遇所形成的不同判断和立场。对于个人理性的崇拜,最终将造成颠覆既有文明秩序的血腥悲剧。他认为唯有集合众人的理性,才能避开瞎子摸象的盲点。这就有赖于参考前人的结论(历史传统)和持续的辩论,但是这场辩论必须是正反双方都能放下私心,从促进公共利益的大前提出发。

因此,本次国会的辩论只是这场探索之旅的中途站而非终点。既有的社会条件决定了当下的最大共识是延续“第55条”,因为这符合多数人对公共利益的认知。但这不会也不应当是最终的结论,随着社会条件的不断变化演进,新一轮的辩论应该也必须到来。

(作者是《联合早报》言论组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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