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雾霾公益诉讼”首判 振华公司须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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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讯)中国首例“雾霾公益诉讼”宣判。山东省德州市中级法院昨天判处振华公司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198.36万元人民币(约447万新元),用于德州市大气环境质量修复。


据新华社报道,这起案件是新环保法实施后,中国首起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原告是环保部主管的环保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


被告振华公司成立于2000年,位于德州市德城区市区内,周围多为居民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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