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等法院判词指出,原居民在自己私人土地上,透过“免费建屋牌照”建丁屋,属于合法传统权益。另外两种行使丁权的方式,即透过“私人土地契约”或“土地交换”,在官地上兴建丁屋则不可视为传统权益。
香港高等法院昨天就首宗挑战新界原居民丁权的司法复核案,裁定原居民在私人土地上行使丁权属于合法传统权益,但在公地上则并非合法传统权益。有分析指出,新界原居民在该宗案件“明输实赢”。
香港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昨天就目前三种行使丁权的途径逐一作出裁决。判词指出,原居民在自己私人土地上,透过“免费建屋牌照”建丁屋,属于合法传统权益。这种权益的基础,是容许原居民在自己的农地上建屋。相关政策最早可追溯至1906年,当时政府已开始批出相关土地批约,即使政府其后就建屋地点、大小等加入限制,也不影响这项权益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