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等法院判词指出,原居民在自己私人土地上,透过“免费建屋牌照”建丁屋,属于合法传统权益。另外两种行使丁权的方式,即透过“私人土地契约”或“土地交换”,在官地上兴建丁屋则不可视为传统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