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灵活维护慈善事业的公益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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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

慈善理事会准备强化对慈善团体的监管准则,拟议修改的新监管准则主要包括:慈善团体须在年报里列明举报措施;年收入毛额超过5万元的慈善团体,以及所有公益团体都必须公开所有董事的酬劳和收益;三分之二董事的任期最长10年;公开董事的会议出席率、董事或管理层任职同一机构的家属年薪也必须公开等等。纵观新准则的用意,应当是通过提高慈善团体的透明度和问责度,避免利益冲突,来增强其公信力。

从大原则说,相信没有人会反对新准则的用心,以及强化慈善团体监管的必要性。随着生活水准的提高,国人也更加乐善好施,去年全国慈善和公益团体共筹得146亿元(包括政府津贴)的善款。一些慈善团体的规模因为善款的增加而扩大,需要高薪引入更多的专业管理人才。但相应的风险同样增多,特别是管理层滥用公款的诱惑。2007年全国肾脏基金会执行理事长杜莱的“金水喉”丑闻,以及当下城市丰收教会管理层失信教会2400万元的建堂基金,均表明强化监管的必要性。

由于慈善和公益团体的规模化和专业化,其运作模式更加贴近市场原则,所以也不妨参照经济理论,来探讨监管的逻辑。作为一项上百亿元的业务,各个团体之间同时存在互补和竞争的关系。因为照顾对象群体的不同,不同的慈善和公益因而有各自的“利基市场”。但是,它们同时也在追逐社会大众的善款。慈善和公益团体能否善用善款,决定了受惠群体的福利品质。因此,那些缺乏效率,公益产出不大的团体,尽管有奉献的热忱,成长空间终究有限,甚至得面对优胜劣汰的现实。反之,运作良好,形象与成绩突出的大团体,往往“越做越红火”,其财力和一切资源也会不断壮大。

这就意味着对于管理和经营人才的需求,势必存在价格上的竞争。尽管慈善和公益事业应当避免过度的铜臭味,市场竞争的要求却必然促使它们在营运上要讲求专业化,来提升服务的效率。传统的慈善团体多由义务性质的董事会负责,董事不仅免费贡献自己的时间和精力,有时还得自掏腰包。这固然符合慈善的性质,可是在专业化的压力下,受薪董事的比率增加必然是个趋势。这也带来商业环境里的利益回避原则等问题,并进一步证实了监管的正当性。

但一如对企业的监管要求存在分级式的标准,同样的逻辑也适用于监管慈善和公益团体。对企业管理层的透明和问责要求当然是具有普遍性的,但是上市公司所面对的条件,显然要比中小企业的严苛。同理,对于服务对象不同,规模大小不一的慈善和公益团体,应该避免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提出监管要求。在商业环境里,企业履行监管机构的合规要求意味着成本;越严苛的要求等同于越高的成本。对于一些规模不大的传统慈善公益团体,太严苛的标准可能会伤害它们最终提供服务的能力。这恐怕是新监管准则不能不考虑的因素。

监管的目的,归根结底还是希望保障慈善公益事业的公信力,让社会的不幸群体能够得到妥善的照顾,让公众能放心解囊捐助。根据宗教、血缘或籍贯等原则成立的传统慈善和公益团体,同具规模、相对现代化和专业化的类似组织,各有其存在的价值,实际上也各自面对不尽一致的问题。在透明度和问责度的普遍标准面前,对它们理应一视同仁;但是在实际监管上,或许还是有灵活处理的需要。如何平衡拿捏,考验的是监管者的智慧和慈善事业负责人的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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