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应继续慎用“第55条”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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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 

连续实行60年的《刑事法(临时条款)法令》将首次做出一些修正,修正法案日前在国会提出一读,引起各方的注意。

法案有几个主要修正。首先,是将法令的有效期​再​延长五年,这一法令​附带“夕阳”条款,1955年制订以来,已连续延长了13次,每次的期限是五年。其二,是明确列明部长可针对哪些犯罪活动,下令拘留或指示警方监视一个人。所列明的犯罪活动包括非法放贷、贩毒、私会党活动、人口贩卖、持枪抢劫、谋杀、轮奸、绑架、涉及有组织犯罪的罪行,以及怂恿或合谋进行以上罪行等。

其三,法案也阐明,一个人是否涉及犯罪活动,以及是否有必要为了公共安全、社会治安和秩序将之拘留,部长拥有最后决定权。其四,是加强警方监视令,包括将受监视者必须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限制,转列入附属法例,赋予部长更多灵活度,对受监视者施加必要的义务和限制。最后是授权中央肃毒局人员就违反警方监视令的案件展开调查,同警方拥有一样的权力。

俗称“第55条”的《刑事法(临时条款)法令》,最初制订时主要是用来对付当时非常猖獗的犯罪活动,包括私会党和绑票罪行。因此,过去它是私会党徒闻之丧胆的法令,因为当局可以依据此法令,不须要经过法庭审讯而拘留涉及​这类​活动的嫌​犯​。

近年来,私会党活动为患或绑架案已受到很好的控制,“第55条”​也开始​用于和毒品以及非法放贷(也即大耳窿)有关的犯罪活动。这些犯罪活动​同样​难以找到愿意在法庭作证的证人,因为他们担心替控方作证会受到报复。

此法令在对付上述几类犯罪活动的有效性不容置疑。根据当局的数据,过去三年以此法令被拘留者的人数逐年递减,2014年为136人,2015和2016依次为118和109人。主要拘留者仍然以私会党徒居多。就去年而言,涉及​私会党活动被拘留者共为91人、非法放贷12人、贩毒活动五人、其他一人。

有关的数据也许可以说明两点,一是用这一法令拘留的人其实不多,二是当局显然非常慎用这一法令所赋予的权力,并没有滥用的事件发生。除了上述主要犯罪活动,比较引起注意的其他个案,是当局在2012年时曾援引此法令,应对SMRT巴士司机发动的罢工行动。

但导致这次法令提出修正的一个近因,是被指操纵国际球赛​的​团伙头目陈锡英,于2013年10月被援引此法令拘留的案件。最高法院上诉庭在2015年审理此案的上诉后,以他的活动并不危害到公共安全、社会治安和秩序为由下令释放他。不过,陈锡英获释不到一周就再被捕拘禁,罪嫌是涉及犯罪活动。

从几处主要修正来看,修正案一旦通过实行,因为已明确了各种罪行,像陈锡英那样的上诉案大概就不会再发生了。这也等于明确了部长的权限范围。但与此同时,修正案却又规定了部长有最后的话语权,这似乎是有矛盾的。就这一环节​,行政权超越​了​司法权。因此,如何做到有适当的制衡,或许是需要进一步考虑的。

配合法令的实施,相关的防止滥用的保障机制向来是具备的,例如部长在发出拘留令或监视令前,须征得检察官的同意。任何拘留令和监视令也将转交由太平绅士、前法官和资深律师组成的独立咨询委员会审核。无论如何,有关当局仍然必须正视修正法案可能引起的负面效应。法治社会讲究依法治国,所有犯罪嫌疑人都应尽量交由法庭审讯定罪,加之现代科技也允许警方有更​齐备​的搜证手段,​例如摄像头的普及和脱氧核糖核酸技术的精进,​在这样的情况下,动用临时条款尤应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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