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百华:网络治理主权原则的三大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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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聚焦

2015年12月乌镇世界互联网峰会之后,由中国倡导的、作为网络治理基本原则之一的网络主权原则,再次受到全球关注。其中的误解表现为对中国倡导网络主权原则的意图、可行性与具体内涵的质疑与关切。

事实上,由中国最早倡导的网络治理“主权原则”,是近年来国际网络外交的重大成果。该原则在2013年和2015年两个联合国跨政府专家组报告中,得到包括俄罗斯、美国、德国、巴西、印度等主要网络大国的认可。

国际社会承认主权国家在网络治理中的独特地位,认为主权原则基本适用于网络空间。但乌镇峰会之后,仍有很多国际媒体和专家质疑中国倡导的网络主权原则,所以有必要针对上述三个问题做出回应与解释:

一、对中国意图的质疑:网络主权是“既要确保国家安全,又要保障公众隐私”的核心支柱。中国倡导网络主权原则最基本的动因,是想至少从道义上为各国保护自身国家安全利益提供法理依据,遏制美国利用网络空间控制全球的战略野心。美国视网络为实现自身国家利益的手段,任由其无节制的发展,包括针对其盟友的全球网络监控项目、不负责任的建设攻击性军事网络作战力量,只会导致网络空间军事化。

同时,承认网络主权还意味着接受相应国际责任。它为不同国家在网络空间合作铺平道路。在此原则之上,国家可以最大程度上联合起来,更好地应对全球性的网络威胁。这是中国承诺加强与美国合作,共同打击国际网络犯罪的背后逻辑。

大部分针对中国网络主权原则的质疑,来自于对中国网络人权的偏见。认为网络主权可能意味着国家对网络的更多控制,由此对公众隐私带来压力。其实,只要看看阿里巴巴2015年双十一电子商务交易数额,就能够得出自己的结论。就像51%的美国民众要求苹果公司协助解锁恐怖分子手机一样,在国家安全和民众隐私之间,国家与民众都能做出自己的理性选择。

二、对网络主权可行性的怀疑:网络主权是介于“多利益攸关方”和“多边”两大网络治理模式之间的核心支柱。发达国家曾长期依据多利益攸关方原则,视网络空间为国际公域,试图扩大私营部门在网络治理上的地位。实质上,这只能更多满足发达国家的需求,因为大多数私营ICT(信息、通信和技术)巨头来自于发达国家。

发展中国家则坚持多边原则,谋求国家在ICT政策上的主动地位。因为他们面临着经济对外依赖、政府失能、社会混乱、甚至文化迷失的风险。在颜色革命、乌克兰危机、叙利亚内战,甚至包括伊国组织的崛起、恐怖主义全球蔓延之中,都会发现ICT负面影响的阴影。

当前,网络主权原则甚至已经被发达国家所接受。在2011年占领华尔街运动和英国暴乱、2015年恐怖主义在全球蔓延之后,西方国家也认识到了控制互联网对确保社会稳定、保障国家安全的意义。

中国认为,主权国家仍然会占据网络治理的核心地位,但这并不意味着必定要削弱私营部门的角色和作用。中国倡导的网络主权在本质上是基于“多利益攸关方”模式,又借助国际多边手段,共同推进网络空间国际治理。

三、对网络主权内涵的关切:网络主权是支撑“维护国家主权”和“推进全球网络治理”的核心支柱。中国倡导的网络主权不会、也不可能是像国家主权一样的全面的、排他性的绝对主权。事实上,虽然网络主权在法律上来源于国家主权,但对网络主权的界定过程,更像是权力与利益在全球范围内再分配的过程,是个动态发展的演化进程。

当然,在这进程之中必须要考虑两个深层的问题:第一是如何在“确保国家安全、保障人权、促进创新、繁荣社会”之间做出平衡,既保证传统国家主权,又利于全球治理。

第二是如何实践网络主权。各国该建设何种网络能力来保障网络主权。或者该遵循什么原则实现网络主权。这两个问题应该成为网络主权原则框架下,未来国际双边或多边网络外交的重要议题。

去年9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和美国总统奥巴马做出声明:两国欢迎2015年6月联合国ICT跨政府专家组的报告,以此处理网络空间国家行为准则和国际安全的重大问题。该报告所确认的网络主权原则,已被当前两个网络大国所共同推动。准确理解这一历史性的概念至关重要。

作者是南洋理工大学

拉惹勒南国际问题研究院访问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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