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逸山:南中国海议题必须迈入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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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菲律宾提出的有关南中国海仲裁案的结果上周出炉时,我正参加着一个别开生面的国庆招待会与马球赛。因为之前答应了一家国际电视频道做出即时点评,所以在马球员们奔驰草场为背景下,我还是通过网络视频连线了。随着仲裁案结果的主要内容被逐项播报出来,然后轮到我点评时,我对其中一点感到颇为意外,尤其一时措手不及,忍不住在镜头前说出:“各位观众,我还在这判词里上下寻找,不过看起来在整个南中国海上下,还是找不到一座岛屿、一座可住人的岛屿!”


一个海洋地貌(maritime feature)是不是岛屿(island),尤其是不是所谓“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简称“住人”)的岛屿,在国际海洋法上,可是事关重大的。一个低潮时高于水面、但高潮时没入水下的“低潮高地”(low-tide elevation),在其周边形成不了领海。一个未有“住人”的岩礁(rock),只可产生周边12海里的领海。唯有“住人”的岛屿,才能够享有200海里的经济专属区(或大陆架)。所以,一般上对海域有主权索求的国家,多希望把自己所控制的海洋地貌皆定义为可“住人”的岛屿,以便享有领海与经济专属区。


传统上,能“住人”岛屿的定义还是比较宽松的,只要岛上有些居民住上了好一段时间,大致上得以自力更生,也就算“住人”了。但看来这仲裁庭在尝试定义南中国海的这些地貌的属性时,是采用了较为严苛的条件,其中就要看“在自然形态下,是否能够维持一个稳定的人类社群,或者不依赖外来资源或纯采掘业的经济活动”。我认为,要“维持一个稳定的人类社群”的条件不太困难,也不“过份”,但要不依赖“外来资源”或“采掘业”那就可能不太说得过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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