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宣誓事件发生后,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进行了解释。释法前,两派观点针锋相对,分歧严重。之后,仍然如此。释法行为是否合理合法?貌似复杂,实则简单。下面以抽丝剥茧的方式一步步分析。
第一个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有权释法?《基本法》第158条第一款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个问题没有争议,有争议的是第二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如何启动?《基本法》第158条第三款规定,香港终审法院可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进行解释。《基本法》没有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主动解释。在世界各国对宪法解释的实践中,通常都是被动解释,即符合条件的当事方提出申请,有权解释的机构才能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