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生命不仅是法律所保障的法律权利,它更是一个先于及独立于任何法律权利的自然权利。即使是在完全没有法制的原始战争状态,人类社会都明白“两国交战,不斩来使”的自然规则,继而承认生命拥有超脱于法律规范的地位。


为什么在现今法治的国际社会,许多国家的法律却拒绝承认生命的绝对价值?我们都同意,我们不应杀人。假如这是大家公认的基础,那我们凭什么依据来偏离这个基本原则呢?为什么我们口口声声说“不应杀人”,但是在面对某些罪犯时,我们却突然有了(通过法律之手)杀死他们的理由呢?


有些人认为,死刑的合理依据是它的威慑作用。这个论据的基础是死刑的存在,可以有效阻遏人们犯罪。但是,这个论据有两个核心缺陷:


第一,它假设人类基本上就是潜在的罪犯,并且会因为害怕死刑而不去犯罪。笔者虽然不是犯罪心理学或是社会学专家,但是我认为前半个假设基础是荒谬的,也是有辱社会上绝大部分有良知、有自尊的人的。后半个假设基础也不成立,因为我们的社会依然没有达到零死罪率。这唯一能说明的,就是死刑无法有效遏制社会最希望威慑的犯罪:谋杀、贩毒及军火犯罪。


第二,威慑论据将死刑变成了杀鸡儆猴的工具——死刑的功利性质正是问题之所在。假如死刑是为了“一命偿一命”,强制处死毒贩(包括初犯)似乎完全不符合原则:他们并没有杀死任何人。另外,把死刑犯的生命变成公共教育的工具,似乎更加突显了社会对生命的信念,其实没有想象中坚定。人的生命直到死亡的那一刻依然是人的生命。


假如我们同意每个人的生命——纯粹因为它是人的生命——应受到相应的尊重和保障(比如不能对其虐待或是奴役),社会凭什么仅通过将一个人判定为“死刑犯”,就把这个人的生命降格为公共宣传的工具?假如罪犯的生命是一朵鲜花,难道我们可以在嫌弃与蹂躏那一朵鲜花的同时,问心无愧地坚称我们是无条件、平等地去珍惜、尊重与热爱每一朵鲜花?假如死刑并非将人变成公共宣传的工具,威慑论据似乎完全丧失了其仅有的目的和功能:宣传与威慑。


有些人会认为即使死刑不适用于毒贩,死刑依然是谋杀唯一相应的惩罚。笔者不否认谋杀是罪大恶极的犯罪。但是,死刑是否是应对谋杀最恰当的手段,仍是值得斟酌的议题。杀或不杀从来不是一个“量”的问题,而是一个态度的问题。这涉及三个观点。


第一,人死不能复生。无论被告杀害多少人,谋杀犯也只能被处死一次,受害人也无法复生。所以,死刑从来就无法反映谋杀犯的“罪量”。


第二,死刑背后的复仇心理有古老的历史。死刑非但不见得能满足所有人的复仇心理,正相反,它根本就不是对受害人的补偿。法律应该制止,而非助长复仇心理的产生和延伸。因此,法律不应提倡死刑。


第三,死刑的存在反映了人类社会原始的嗜血性。人类文明的发展不可否认地涵盖我们过去相对无知与黑暗的历史。但是,我们现代人可以做的就是选择文明未来应该发展的方向。我们不应让死刑的存在反映人类的劣根性;我们应该通过废除死刑来反映我们对生命的思考——生命是绝对的及无条件的。


法律的覆盖面是辽阔的,但是作为人类智慧的结晶与产物,法律不能一意孤行地违背自然和逻辑的定律。个人生命的存在,永远先于及独立于任何法律的规定。除非有特殊情形,法律应该永远遵循第一原则,即对事实存在的个人生命平等地保护。法律可以阐述当不同人的生命有冲突时,期间所造成的生命剥夺是否合法(比如,甲准备用刀刺杀乙;之后挣扎过程中甲被警察射杀了,警察是无罪的)。


但是,假如犯罪事件已经发生(比如甲杀害了乙,之后被警察逮捕了),法律就应该退回秉持第一原则。假如我们的法律不允许任何人(包括执法的警察),在甲已经被逮捕的情形下杀害甲,法律本身也没有任何理由背离第一原则,因为法律只能在不同人的生命有冲突时,才可以背离第一原则。


假如法律以任何其他理由(包括通过立法机关立法,或是法官释法的渠道)允许对生命进行剥夺,其危险在于法律不再受制于第一原则的绝对约束,而社会所允许的死刑理由也会越来越多,生命的绝对价值也就荡然无存。这就好比赌客的“自我约束”,原本下注顶限为每年的花红,但是逐渐将下注顶限放宽为一个月收入、两个月收入……我们都明白,潘朵拉的盒子一旦开启,所谓的“约束”就有名无实了。


法律也是同一个道理和逻辑:除非不同人的生命有冲突,法律应该永远对事实存在的个人生命平等地保护。因此,国际社会,包括国际刑事法庭,对菲律宾近期以扫毒为由,所产生的惊人就地执法死亡率表示强烈担忧,这不是没有根据的。


死刑永远会是引起各方强烈反应的法律议题,因为它涉及了人类对自己生命价值的审判。感性之余,法律必须符合内在及自然逻辑。法律可以规范人生的每一个细节,但是无权剥夺任何人的生命。死刑应该被废除。


作者就读于英国牛津大学法律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