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中国与东盟(亚细安)10国一致同意启动“南中国海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 案文磋商,并预计在2018年3月开启谈判。此举既标志着“准则”制定进入文本磋商的实质阶段,更是意味着南中国海形势管控进入了以规则谋和平的新时期。


自2012年,南中国海形势持续升温,南中国海被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际舆论视为“东亚地区安全的火药桶”。2016年下半年以来,在中国及东盟有关国家的共同努力之下,南中国海形势复归降温、稳定、合作、发展的正轨。


然而,如国内外许多观察家所言,当前南中国海形势趋缓之势或仅是阶段性和暂时性,岛礁建设、航行自由、菲律宾南中国海仲裁案等诸多老问题仍可能引发海上形势再度升温。特别是针对南中国海部分岛礁领土主权和海域管辖权主张争议丝毫未得到解决,防止潜在矛盾和冲突爆发仍将是中国与越南、菲律宾等声索国主要任务之一。


因此,笔者认为,为维护当前来之不易的向好局势,​是到了该给南中国海定规则的时候。建立基于规则和机制的秩序,谋划南中国海的长治久安,已成为地区各国的当务之急。在“双轨思路”框架下,抓住“准则”磋商契机,建立各方普遍认可、自觉遵守的共识规范、制度安排和规则体系​,是促进争端解决和维护地区形势稳定可控的重要选项。


《宣言》对南中国海具和平稳定重要意义


事实上,以规则谋和平的理念早已为中国与东盟国家所意识并实践,如中国在2002年与东盟国家达成了《南中国海各方行为宣言》(以下简称《宣言》),2017年又与菲律宾建立了南中国海问题双边磋商机制。特别是《宣言》在维护南中国海形势和平稳定进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首先,《宣言》确立了各方致力于促进南中国海和平、通过磋商谈判解决有关争议、维护南中国海航行与飞越自由等重要共识,为地区各国努力实现地区稳定提供了规范基础。其次,《宣言》就南中国海有关岛礁控制、联合军事演习等议题制定了旨在规范相关方海上行动的系列规则,如相互通报联合军事演习、遵守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南中国海航行及飞越自由,为有关各方规范彼此行为提供了指导。最后,中国与东盟国家围绕《宣言》形成了一系列制度性安排,如落实《宣言》高官会和联合工作组会议、探讨成立落实五大领域的技术委员会等。


不论菲律宾及菲​南中国海仲裁案裁决结果如何认定《宣言》的地位和作用,《宣言》为中国、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及新加坡等区域各方围绕南中国海问题的竞争较量、讨价还价和达成共识建立了一套完整的规范、规则和机制体系,既平衡了争端国间在南中国海的权益主张冲突,也照顾到了非争端国的利益诉求。遗憾的是,随着南中国海形势的日趋复杂,尤其是美国、日本、印度等域外力量的强势介入,中国与东盟有关各方基于《宣言》建立起来的博弈平衡日益被打破。因此,面对新形势,中国与东国盟家在深化共识和规范的同时,有必要建立更为完善、有效的规则体系和制度安排。


“准则”既是《宣言》前进的目标,也是《宣言》的延续和发展,被地区和国际社会寄予厚望。“准则”能否筑起维护南中国海和平的规则高墙,成为海上局势的稳定器,取决于三个要素,即自觉守约的意识、有约束力的规则体系和行之有效的机制网络。


目前,“准则”文本尚未达成,但从2013年启动“准则”谈判至今,有关各方围绕南中国海问题已经经历了无数个回合的博弈,在频繁角力和讨价还价过程之中,各方显然意识到了建立规则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因此,可以预期,为防止海上形势再度滑向冲突、紧张、升温的一极,有关各方势必将审慎构建指导和规范相互决策行为的规则。


第一,为避免重蹈菲南中国海仲裁案的覆辙,重申直接当事国间谈判协商解决海上有关争议的共识,并进一步明确遵守规则的责任与义务。第二,针对海上资源开发、岛礁控制与建设、军事演习等可能引发海上形势升温的议题,制定能够有效约束相关方在南中国海单边行动的规则。 第三,建立更为完善的信息沟通、紧急突发事件处理及促进海上合作机制,以防止海上不测事态升级和夯实互信基础。


“准则”的作用在于给2012年以来因域外力量和内部因素干扰而失去平衡的南中国海秩序订立新的规则,推动建立区域内外各方力量南中国海博弈新的动态平衡,从而为长久保持当前南中国海向好发展之势打下一支“定海神针”。因此,从这一层面看,“准则”的有效性在于各方对南中国海和平稳定的向往、追求平衡的自我意识和自觉遵守的意愿,而“准则”的法律约束力与否并不是那么重要。


坦率地讲,围绕“准则”的适用地理范围、监督和执行机制等系列复杂问题的博弈不容小觑,而有关各方究竟能达成多少共识、“准则”最终能起到何种效果,取决于中国与东盟十国的集体智慧和意志。但无论如何,利用“准则”磋商的契机,构建基于规范、规则和制度的秩序,为南中国海谋得长治久安,无疑值得本地区各国和国际社会的共同期待。


作者是中国南海研究院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