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俊刚:议员为何不能给法庭写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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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立即让笔者联想到自己初当议员时的一次类似经历。记不起是什么事,只记得一位选民在接见民众时间来求助,说是很快要上法庭,希望代他写一封向法官求情的信,因为他自己的英语不灵光。

当时以为这只是举手之劳,于是就如实地按该选民的说法写了信给他带走。也不晓得他上法庭的后果如何,但想不到不久之后却接到时任律政部长的贾古玛教授的公函,警示不应写信给法庭,以免有干预司法之嫌。真是一记当头棒喝。

没料到,几十年后的今天,这样的事也发生在盛港西区议员蓝彬明医生身上。事缘有一个45岁妇女前年因疏忽驾驶,严重撞伤一名电单车骑士,被判坐牢一周。她为上诉找上自己选区的议员蓝彬明(也是交通部兼卫生部高级政务部长),要求他写信向法庭求情。议员答应了她的请求。

高庭法官在下判时指出,求情信的内容和案发事实不符,所陈述的一些情节也具有误导性,与上诉人在事实口供书里所承认的不一致。事实是,伤者身上有多处骨折,在两个月内就动了12次手术,住院长达69天,但议员求情信却说上诉人只是意外擦撞到电单车骑士,导致骑士受了一些伤。

法官在判决中特别提到议员的信,显然,除了议员的信所陈述的与事实不符及有误导性之外,看来更紧要的是他感觉司法独立有受到干预之嫌。毕竟写信的不是一位普通议员,身份比较特殊。

议员在接见选民的时候,通常都会尽量答应选民所提出的各种请求,其中最常见的就是方言所说的“割三万”,如违反交通条例的罚单,求助的选民总会说,他只是停车几分钟,或是有急事找不到停车位等等,事非得已。

要求代写求情信带去法庭的比较少见。但不管是什么类别个案,选民见议员,总会只说对自己有利的话,而隐瞒一些实情。因此,有经验的议员通常会说:“按照选民自己的说法, 如此如此……”,而不是把选民的话百分百当真,毕竟对议员来说,很多事情是难以查核或无法查核的。

即使如此,有时也是会像广东话所说的“撞板”的。我们没有看到蓝彬明那封信的内容,所以无法知道全部真相,但既然法官感到不安,党督也出来说话了,只能认准是理亏了吧。不过,蓝议员看来也是犯了无心之过,为选民服务,结果是给“利用”了;也许那名选民并没有把事实真相向他透露,而他只是按照选民的说法如实写信。

看来,这样的个案还真不少,因为,据总检察署透露,去年一年里,该署总共收到约400封来自议员为选民所写的求情信。换言之,相信好些议员(尤其是新手)并没有意识到,替选民写信到司法部门,是有干预司法独立之嫌的举动。一般的选民当然更不知道,请议员写信给法庭不仅是不被允许,还是挺严重的事。

上述个案经过报章报道后,引起了好些人的关注。退休法官刘伟彬致函《海峡时报》的读者之声版说,当年,他在地方法庭(现在改称国家法院)当主簿官的时候,那时的高庭大法官黄宗仁就曾指示过他,不要理会议员的来函,收到这类信件,不要交给法官,必须一律退回给人民行动党党督。

刘伟彬说,他被告知的理由是,建国总理李光耀曾嘱咐所有议员,不应写信给法庭。因为在他看来,议员写信给法庭会模糊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之间的界线。这也就是说,代表国会(立法部门)的议员,不得干预司法的独立。

俗话说,“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整冠”,也就是说,有时候,做出某些动作,要特别考量到“嫌疑”的问题,应该尽量避嫌。在行动党独占国会所有议席的时代,避嫌尤其重要。否则,法庭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必会受到质疑,也会因此失去它应有的信誉。

维护司法的独立对一个法治国家来说特别重要,因为,法庭必须让人感觉到和看到它是铁面无私、公正不阿、明镜高悬的,这样,民众才会对法治有信心,也只有在这一前提下,人们才会对政治有信心。

因此,行动党党督陈振声特别强调:“行动党政府向来严格坚持这个(三权)分立原则,并将继续这么做。行动党议员的行为,绝不能让他人认为议员可以左右或影响司法程序。”他指出,议员若碰上选民求助关于上法庭的事,可以致函律政部;至于涉及检控的事,则可致函总检察署。这里或许澄清了一点,在案子还没上到法庭层次, 还在检控阶段时,议员还是可以代选民写信给总检察署的。

所谓经一事长一智,有些事虽然原本已有规制,不过,随着时间推移和人事更替,有时也许会被忽略,因此,适时的提醒是必要的。像议员替选民写信这样的事,再次得到厘清。大家如今可以清楚知道,哪些是可行的,哪些是不可行的,对议员和民众来说,都是好事。

(作者是前新闻工作者,前国会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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