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读了郑永年教授于2月20日在《联合早报》发表的《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向何处去?》,文中所列农村存在的种种问题比如:农村衰败、强人治村、村民自治权流于形式等,我深表赞同;但是对于他提出的解决之道我却不敢苟同。
郑教授提到,在中国农村问题上,一个最大的问题是关乎于“集体组织”。此外,和村民自治制度相关,农民也享有包括选举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在内的各种权利。不过,所有这些权利仅仅是文字而已。也可以这么反问,如果这些权利真的存在,农村的现状为什么会变得那么严峻?“集体土地所有制”演变成为农村强人土地所有制。这是一种典型的集体土地管理者的所有制,并非农民的所有权。
农村中的“集体组织”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名存实亡,但是农民个体享受“集体组织成员权”的权利并没有因此而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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