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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塚迅:中国式“法治”的到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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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现行宪法是自1982年12月制定以来,时隔14年第五次的部分修改。修改条款共涉及21条(修正案第32条至修正案第52条)。如果考虑到前四次部分修改,加在一起共31条的话,就能觉察到此次部分修改的幅度相当之大。


此次修改内容涉及广泛,但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取消了国家主席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10年的这一规定(修正案第45条、宪法第79条第3款),使已经担任了一届任期的习近平到2023年以后,也能继续担任国家主席。


许多海外媒体和有识之士评论,该修改扩大并加强了习近平的权力。但按宪法原理来说,这些评论未必正确。这是因为中国政治体制,采纳了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民主集中制,宪法上虽然规定国家主席具有“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位,但其职权局限于礼仪性和程序上的,其形象正好近似于德国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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