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总检察长人选总算尘埃落定,由希盟政府所属意的资深律师汤米托马斯出任。这个在马国差点演变成宪政危机的议题,除了一度激起马国民间对托马斯的种族和职业背景的争辩,也让全球舆论再次陷入国家王宫有意趁国事刚定的乱局,借机干政的无尽猜想之中。当然,对我而言,王宫这次对总检察长人选的迟疑,是合理的,也未必全然是一些舆论所忧虑般,是王权尝试挑战宪法的表现。
外界一般舆论认为,国家元首在此事中必须跟随首相建言行事,因此马来统治者在希盟政府推荐的总检察长人选上,并不应该迟疑,也不能提出反建议。在此,论者一般是以马国联邦宪法第145(1)条文为依据。其实这个解读没有问题,但论者忽略了相同条文后边的一小段:“a person who is qualified to be a judge of the Federal Court”,这说明了总检察长人选确实是有条件的,其需与宪法第123(b)条同读。
这段条文解释了包括联邦法官、上诉庭法官等高级法官的条件,即必须拥有至少10年的法律和聆审背景,也必须是由裁判官和司法行政官所组成的法律与司法服务委员会(JLSC)的成员之一。托马斯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上庭的经验超过30年,但却缺少了高级法官的背景,这多少和第145(1)条出现少许冲突。所以如果比较客观来看,王宫其实并没有尝试挑战宪法精神,只是大家对宪法的诠释有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