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提到马来西亚前首相纳吉被逮捕及控上法庭。这件案子是马国法律上的创举,在政坛上也是首开先河。马国政府提供了让检警各方得以“专业”办案的空间,接下来还须让各界(尤其是民众)相信检警公平、公开、公正地处理这起案件,方能为马国的民主与廉政奠下更稳定的基础。
至于被告纳吉,由于他是前首相,知名度高,案子酝酿多年且复杂,在国内外皆引起各方关注,因此须动用包括法律在内的所有资源与套路,打赢这场刑事官司脱罪。站在纯法律的角度来看,马国法律体系师承以前的殖民宗主国英国,与新加坡、澳大利亚、印度等共和联邦国家,以及曾被英国殖民的美国相似,都奉行以案例为重的“普通法”。
在普通法制度下,刑事案的被告在正式定罪前都是无辜的,控辩双方在庭审时也应被视为处于平等地位。这在一般设有陪审团制度的美国联邦与州级法院尤其如此。我以前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念法律时,曾在加州高等法院担任法官的法律助理。这是一份让少数法学院学生得以在法官监督下,直接接触及参与法院运作的“优差”,是一份荣誉,更是一份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