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田顺:如何维持并构建亚洲海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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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洋法维护着国际海洋秩序,但各国对公约的解释、执行时的认知和能力,一直存在差异。“法治”这一概念,早在20世纪上半叶由国际联盟所提出,它对于海洋秩序的意义,绝不仅停留在抽象的理念上。公海自由原则和领海无害通过制度等,是根据国际习惯法的原则和权利确立起来的,并且作为国际海洋法的规范内容,于1982年决议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称《公约》)中明文规定。


围绕岛屿的领土权或专属经济区(以下称“EEZ”)以及大陆架界线划定等问题,近年来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多次产生纠纷对立,而且逐渐变得常态化。


因此,菲律宾将中国告上国际仲裁机构,但中国在表明不参加此仲裁的基础上,于2014年12月17日,发表文件阐释在南中国海仲裁案问题上的立场,否定了仲裁庭对此案的管辖权。中国在2015年10月30日宣称,关于它在南中国海的权利,是经过漫长历史而形成的历史性权利,是基于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法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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