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制定是为了维持社会的秩序,以及保护人民的权益和安全。相信刑事法典第377与377A条文亦然。“任何男子在公共或私人场所若与另一男子进行严重猥亵行为,将面对长达两年的监禁刑法。”这是在新加坡备受争议的377A条文的内容。


印度刚废除的377条文内容则是:“任何人若自愿以违反自然的方式与任何男子、女子或动物性交,将被判处终身监禁,或被判处有期徒刑长达10年,外加罚款。”相比之下,377A条文的刑罚要比377条文轻得多。


根据网上资料,377条文是英国殖民政府移植到海峡殖民地(如新加坡、槟城与马六甲)刑事法典中的条文,于1872年开始执行。1938年,刑事法典增加了将男性之间性行为刑事化的377A条文。1955年,这两个条文在未经任何修正的情况下,被当时的新加坡立法委员会通过,从此成为了新加坡的刑事法典条文。


然而不论是377或377A条文,笔者认为两者皆是本着维护人类的尊严及维持男女间自然的性行为与伦理关系而制定的。同时,它也是为着保护人类生理卫生及人身安全而制定。


无可否认,宗教在英国制定其法典条文过程中扮演了关键性的角色。以基督教作为国家与社会信仰体制的大英帝国,《圣经》自然是制定法典的最高权威。按《圣经》的记载,古时候犹太人的法律是严禁人兽或男男苟合的,凡违法者皆处以死刑。


在英国制定的377条文中,违法者虽不至于死,但刑法仍不轻;可见当初法律制定者对违反自然的性行为之严重性,是以非常慎重及严肃的眼光看待的。因为它涉及的,不单只是维护人类正常男女性关系的神圣性,也关乎一个健全及健康社会生活的安全性。


在爱之病仍不普遍的年代,法律制定者仿佛早已预见违反自然的性行为,必会给社会带来难以泯灭的破坏,因此必须借严刑峻法以示警戒。倘若377条文针对的只是一般“私人的行为”(private conduct),那么特别制定一套法律条文来管制人们的私生活(尤其是性生活),就真的小题大做,甚至违反人权。然而当个人的私生活(包括性生活)影响与破坏了整个群体社会的道德、伦理,甚至自然生态的规律时,制定法律条文来管制就不可或缺了,因为这是关乎整体社会安危的抉择,不单只是关乎个人权益的问题。


诚然,法律并非完美无瑕的,法律也不是万能的。法律条文既然是人所制定的,必然要受其人为、环境及文化等因素的限制。英国制定的377条文在印度之所以为人所诟病,与印度不平等的社会阶级文化因素不无关系。在英国行得通的法律不一定在印度也行得通。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在印度许多人(尤其是同性恋者)在定义不明朗(或刻意被扭曲)的377条文底下受尽苦头。法律不外人情,当法律没有了人情(甚至失去人性),它就成了捆锁人们自由的枷锁。若有这样的法律条文当然不留也罢。


唯要强调的是:同意废除不合时宜或内容暧昧不明的法律条文,并非表示支持该条文原本所制裁的事件。例如同意废除自杀罪,并非表示支持人们自杀一样。倘若377或377A条文真的有必要废除的话,这并不表示我们就支持违反自然的性行为及同性恋。


然而这种错误的解读却一再出现在同性恋群体中。他们认为一旦377或377A条文被废除,就等同同性恋的合法与合理性获得胜利。今后,许多同性恋者之间所进行的非自然性行为,将不再害怕受到法律制裁;即使不是同性恋者,他们的“私人”性行为也将不受法律限制,不论是男与男、女与女、甚至人与兽的苟合,都不会受干涉。


从同性恋者(及自由人权主义者)群体的角度来看,若废除377/377A条文,他们的人身权益似乎已经得到满足,正义仿佛已经得到申张;然而事实上是否真是如此呢?我们的社会会否因错误地解读了377/377A条文的废除,而遭受更大的亏损呢?同性恋者的家人、朋友会否因此而面对更多的不公义呢?例如从纯粹反对将私人性行为定罪的合理诉求,到最终发展成为争取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变相行动,这两者在本质上似乎相同,但后者却完全颠覆了整个传统社会的道德伦理观念与制度。


这样的代价值得吗?这样的结果难道是同性恋者想见到的吗?这还未包括同性(恋)者苟合所带来的疾病问题,虽然同性恋性行为与爱之病不一定有必然的关联,但今天医学普遍上已经接受两者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而且,许多受爱之病牵连的人,都是不属于同性恋群体的无辜者,相信这些问题都不是任何同性恋者想要带来的。


当然,对于那些与生俱来就有同性恋倾向者,若把所有的问题和责任都归咎到他们头上,让他们成为众矢之的,这的确有欠公平。同性恋者也是人,也需要爱与被爱;同样也有性欲。在保守的年代或地区,许多同性恋者或是选择不嫁不娶;不然就是隐藏自己“非自然”的性倾向,勉强自己过“正常人”的生活,结婚生子。


在较开放的年代或地区,同性恋者就有自由选择自己要走的路。有的甚至选择变性手术,使自己恢复本“性”。无数同性恋者的挣扎与遭遇的确令人同情。然而,这种与生俱来的“非自然”性倾向,却不是无可救药之症。借着辅导及宗教信仰等的力量,相信同性恋者是能够走出黑暗,过正常人的生活(笔者就曾经出席前同性恋者现身说法的讲座,晓得他们的心路历程,包括他们的挣扎与如何克服的经历);而且现在医学发达,肯定假以时日,必有医治非自然性倾向的药物或疗法出现的(笔者孤陋寡闻,或许早已经出现了)。


我们今天坚持保留377A条文,除了基于宗教与传统礼教的理由(或是纯粹个人主观的看法),否定同性相恋的合法与合理性之外,其实我们所要对抗的,还包括那些美其名以支持同性恋合法化为由,实际上是借此使自己纵欲与犯罪行为合法化的不良意图。换言之,废除377A这特别针对男男苟合的条文,将有引狼入室、让不良分子有机可乘之险。涉案者不一定是具有先天非自然性倾向的同性恋者,但却可能是癖好男男苟合的变态者。而一旦377A被废除,他们在公共或私人场所与另一男子进行任何猥亵的行为,将不再受到法律的约束。


因此,倘若现有之377A条文有其不明朗之处,与其废除不如修订之。喜见新加坡政府为进一步保护弱势群体而检讨目前的刑事法典。同性恋群体亦是弱势群体,他们或因与生俱来的非自然性倾向而惶惶度日;或为居心不良者所利用而深陷囹圄。


当我们在仗义讨伐同性恋群体的行为与诉求时,让我们尝试以同情与同理心态来对待他们(毕竟他们也是我们的邻舍、我们的朋友);更重要的是,我们要确保我们国家的法律能够更加健全、更加稳固地保护所有的弱势群体与每个国民。


(作者是宗教工作者,目前旅居国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