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精敏:再思377A条文之去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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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制定是为了维持社会的秩序,以及保护人民的权益和安全。相信刑事法典第377与377A条文亦然。“任何男子在公共或私人场所若与另一男子进行严重猥亵行为,将面对长达两年的监禁刑法。”这是在新加坡备受争议的377A条文的内容。


印度刚废除的377条文内容则是:“任何人若自愿以违反自然的方式与任何男子、女子或动物性交,将被判处终身监禁,或被判处有期徒刑长达10年,外加罚款。”相比之下,377A条文的刑罚要比377条文轻得多。


根据网上资料,377条文是英国殖民政府移植到海峡殖民地(如新加坡、槟城与马六甲)刑事法典中的条文,于1872年开始执行。1938年,刑事法典增加了将男性之间性行为刑事化的377A条文。1955年,这两个条文在未经任何修正的情况下,被当时的新加坡立法委员会通过,从此成为了新加坡的刑事法典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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