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在2018年12月以引渡正在被调查的刑事案件嫌犯为由,通过加拿大政府逮捕了华为的首席财务官孟晚舟。根据1976年生效的《美国与加拿大之间的引渡条约》(《美加引渡条约》),加拿大可以根据美国的紧急请求抓捕嫌犯,但美国必须在45天之内提供相关法律上的证据文件,否则加方就必须放人。
由于孟晚舟尚未被美国定罪,美方需要提供对案件事实的描述、相关的法律规定、拟提起刑罚,以及美国法官签发的正式逮捕令。虽然孟晚舟已于最近获得保释,但接下来如果美国正式提出引渡要求,而被引渡人选择提起司法审核,引渡程序则可能旷日延年。
就实体问题而言,《美加引渡条约》和加拿大自身的《引渡法》都有“双重有罪”的规则 (the rule of double criminality)。据此,如果美国以被引渡人触犯了美国法上的某个罪名提出一项引渡请求,加拿大一方必须确定被引渡人的行为,根据加拿大的法律也构成同样罪名,才可以同意美国的引渡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