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沸沸扬扬的孟晚舟引渡案上,加拿大政府可以说钻进了一个“法制风箱”。这里“风箱”一词,是借用通俗歇后语“老鼠钻风箱——两头受气”。或者用《多伦多星报》(Toronto Star)的大幅标题,加国政府现在是“between a rock and a hard place”(身处于岩石和硬壁之间)。
从一开始,加拿大政府就强调自己是个“法治国家”,司法独立,政府无从干预。加国传媒纷纷指出,这种说法不尽正确,在引渡案件上,加拿大联邦政府有不少干预权(prerogative),包括法院最终判决后,由司法部长最后决定引渡与否。
再从具体法律角度分析一下孟晚舟案。引渡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双重犯罪原则,也即嫌犯被控的罪项在引渡双方国家都属于犯罪行为。美国法院显然是做了相当的功课,以银行欺诈罪起诉孟晚舟,而不是单纯依靠违反对伊朗禁运。这是因为对伊朗禁运只是美国法律,而商业诈骗罪在加拿大也成立。